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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 |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那么,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与大家一同探讨。

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6条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也有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不同的是,该规定并未区分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在(2019)最高法执复1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前者是狭义的参与分配,后者是广义的参与分配。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问题规定》”)第5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债权人参与狭义的参与分配,能获得比例清偿,债权人参与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此,笔者认为

债权人能参与“广义的参与分配”

1、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执行问题规定》第55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即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也可申请参与分配。

2、顺序清偿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多个担保的按各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清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法定期间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可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不能参与“狭义的参与分配”

1、“执转破”程序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债权人无法通过参与分配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比例清偿,只能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1-514条的规定,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比例清偿。当然,若未能成功移送破产,普通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一个例外

《执行问题规定》第55条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救济方式

除了申请执行转破产外,债权人认为其申请符合广义参与分配,但被执行法院拒绝的,也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参与分配制度并不是完全排除适用,只是财产分配顺序有所不同。实务中,尽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得知其另案有财产处于法院处置过程中,债权人也应尽快向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通过加入执行程序,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顺序受偿。若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506条,以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为由拒绝受理参与分配申请,债权人可申请“执转破”,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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