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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00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看完这篇就懂了(附相关法条)

自然人在民法上具有两项最基本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强调的是一种身份与权利,可以简单理解“有没有这个民事权利”
(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能力,可以简单理解“能不能有效做出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一起更全面更细致地理解下:

一、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从生到死就具有,是人的一种法律资格,具有以下个鲜明特点

(1)人生而有之:即自然人出生以后,无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结束。
(2)一律平等:即所有自然人,无论男女老少,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律平等。

(图表摘自网络)
 民事权利能力还有两个延伸问题值得我们一起梳理与探讨:
1、胎儿利益的保护--人身权利保护的向前延伸
胎儿仅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法律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人,但在涉及其部分民事利益按照“自然人权利能力”进行保护。
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保护主要涉及以下3个方面:遗产继承(胎儿应留份)、接受赠与、侵权损害赔偿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就当从来没有存在过。
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身权利保护的向后延伸
自然人死亡后,其实也丧失了“自然人权利能力”,但仍有部分民事利益,更准确地来说是人格利益,主要包括7个方面: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行为就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而法律上真正保护的对象其实是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民事行为能力

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辅助就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自然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图表摘自网络)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
2)未成年人:年纪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如果通过遗赠、彩票等非劳动收入形式而获得巨额财产的未成年人,仍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一般为存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人)。
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事后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其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或精神健康状况)、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上述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均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附】相关法条

其中,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新增规定;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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