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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摘要: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
实践中存在此种情形,准备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却发现其已注销,此时应如何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可见,首先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此时该个体工商户须有字号且未注销。
其次,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就丧失,即不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此时主体资格应当由经营者承继,即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
究其原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因此,个体工商户一旦注销,就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再作为诉讼主体。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据此,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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