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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67——承诺的方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就是受要约人表达其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承诺除外”。

     我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承诺作为一种特定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此条的规定。

1、 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明示承诺的核心在于直接表达,明示的方式在于意思表示清楚、明确、直接,避免引发歧义。

2、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订立合同的方式,都适用承诺的方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3、 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即以行为作出承诺,但是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之一:

1)、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之间经常适用的习惯做法。

2)、要约明确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一方提出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的借款要约,另一方没有回信,而是直接汇款至对方账户,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

      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实际是以默示方式进行承诺。默示方式可以具体分为意思实现与特定的沉默。意思实现又称为“行为默示”、“推定行为”。指行为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默示。沉默方式作出承诺的,必须是以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交易习惯的存在为前提,否则,不能推定沉默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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