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可以通过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方式来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藏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又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据此,案外人可以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同题的规定》也明确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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