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研究32:食品安全法不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法
我又仔细翻阅了信春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和袁杰、徐景和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发现两本释义中都说第125条第1款第2项对应第34条第11项和第四章第三节,不对应第97条(位于第六章),而且从两本释义中看,第97条没有对应的罚则。虽然第129条第1款第1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这一项对应的不是第97条,而是第9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为什么《食品安全法》没有设定第97条的罚则?我猜想,第97条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第一,《食品安全法》第91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95条第2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将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验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可见,进口商进口食品由海关监管;进口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包括进口商销售进口的食品和其他经营者经营别人进口的食品,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法》整个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91条至101条),都是海关的监管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管,应依据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第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实践中,一提到食品安全,有的单位、有的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认为《食品安全法》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法,这是不对的。除了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外,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第2条及国务院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第49条),负责制定畜禽屠宰检验规程(第27条)等。卫健部门牵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14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17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7条)和地方标准(第29条),审批新食品原料(第37条),制定食药同源目录(第38条)等。教育、卫健、民政、住建等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第57条)。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拘留(第123条),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实的实施处罚(第141条),负责立案侦查涉刑案件(第121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和装卸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第132条)。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141条)。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以上这些,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规定的其他部门的职责,比如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等等。其实,只要看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具体职责分工就会明白,食品安全是一项政府主抓、各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内,依法履职,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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