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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23——债权转让的从权利和债务人抗辩权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取得了原债权人的相应权利,其从权利依照“从随主”的原则,也应当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 从随主转,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外,一并转移至受让人。

2、 受让人不因未办理登记或占有而受影响。特别是担保物权,虽然作为物权要遵循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但是,从权利转移,即使未办理登记,也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这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即使债权人发生变化,但是抗辩权不能消灭,所以,债务人基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继续对抗新的债权人。

1、 法定抗辩事由。

2、 在实际订立合同以后,发生的可据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关于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如果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务人未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致使对受让人履行合同问题提出抗辩,不宜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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