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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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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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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善恶终有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男子在强奸女子时,被女子踹进进了粪坑,被淹死,那么此案该怎么判呢?
真实案例
案发当天中午,45岁男子王某中午喝了不少酒,有些醉,一点左右,他摇摇晃晃地往自家玉米地走去。
他家的地比较偏,离村子有3公里左右,走着走着,他看到了村里的妇女刘某正在地里干农活,王某驻足看了好久,越看心里就越痒,最终,他决定铤而走险。
王某先走到刘某旁边,假装与其攀谈,但刘某看他喝醉了,不想跟他掰扯,于是走向另一边,可王某却一把从背后抱住了刘某,并将她压到地上,欲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刘某十分生气,尽力反抗后挣脱,她一边后退一边骂王某死不要脸,可王某没打算放过刘某,步步紧逼。
此时,刘某开始朝村子方向逃跑,王某紧跟其后,没多久,两人来到农田边的一处小屋,这处农田早已荒废,小屋也成了收废品村民的家,小屋旁就是个露天的粪坑,因为下雨,里面积了不少水。
在粪坑边,王某追上了刘某,再一次将其扑倒在地,继续实施强奸,可他没想到,刘某用力一蹬,将其踹进了粪坑。
惊魂未定的刘某匆忙回家,并报警,等民警赶到现场,王某已经淹死在粪坑中。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
下面就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

 王某强行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未遂,但其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其强奸并未得逞,属于强奸未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王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且不必为王某的死亡负责

正当防卫,是指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王某实施强奸,刘某阻止其强奸用脚踹王某,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王某死亡的,依然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王某强奸他人,终究造成了自己死亡,真是恶有恶报,罪有应得。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要积极勇敢地同这种严重暴力犯罪做斗争,绝对不能委曲求全;二是办案部门对符合无限防卫的案件要在大胆敢于适用,而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闹事不同意而不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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