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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2-14访问次数: 900信息来源:高淳县地税局字号:[ ]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任务,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但由于现阶段稽查存在难点和弱点,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不平衡,税务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责职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稽查人员就账查账,手段单一。就目前而言,纳税人偷税手段存在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帐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无法得到真凭实据,导致重大偷骗税案件“擦肩而过”无法查处。三是虚开发票手段偷税,虚构业务,接受他人虚开或自己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偷逃所得税。尤其近年来假发票泛滥成灾,增加了检查的难度。

  (二)注重稽查数量,忽视稽查质量。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理解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这就使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片面追求稽查查补收入,以收入反映稽查质量和水平的错误观念,稽查局既要面对稽查质量、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又不得不重视稽查收入的多少。

  (三)重视重点税源企业,放松小户纳税人。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查补收入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迫使稽查在确定稽查对象时"喜大恶小"、"避难就易",在稽查处理时以能否顺利执行和是否又利于执行作为处理和定性处罚的基本尺度,对税源大户、好查的户年年查,放松了对中小纳税户、难查户的监督检查,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使税务稽查失去公平。另一方面,这也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信誉一向良好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免予检查的信誉等级制度相违背。

  (四)注重纳税人存在问题,忽视管理部门的不足。在稽查中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明显不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存在明显不规范的地方,主管税务税务机关却未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等到税务稽查机关对这些问题在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由于与申报数差异过大而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稽查执行难度大。不谈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就是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大理想。造成执法手段软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完善的司法保障。税务部门在打击偷税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和配合不够,影响和制约了对案件的惩处力度和办案的质量;二是税法赋予稽查办案人员的一些权力缺乏刚性。例如在税务稽查搜查权的限制上,部分纳税主体其经营场所与住宅在一起,税务稽查人员缺乏涉税证据搜查权等重要的强制性的税务稽查执法权,使得税务稽查机关难以有效、及时的查获偷税证据,给偷税者可乘之机。

  (六)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税务稽查是打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不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就起不到对偷税行为的震慑作用。一方面,在稽查执法中对检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在查处偷税过程中,稽查部门行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时具有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偷税者减轻、逃避处罚提供了空挡,造成了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不到位;市地税局处罚标准出台后,虽有一定规范作用,但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偷税大户往往是当地政府的保护企业,行政干预较大,行政处罚更是难上加难。稽查打击力度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偷税、逃税的侥幸心理,形成“偷税禁而不止,问题屡查屡犯,偷多偷少一个样,少偷还不如多偷”的局面,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七)稽查案件的质量有待提高。案件是否查深查透是衡量稽查质量的基础,程序的合法、证据的充分是稽查质量的保证,从目前稽查工作的现状来看,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难以查深查透,原因有二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未建账建证或账证不全,现金管理较乱,出现明知其有偷税行为但取不到证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个别稽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能力不强,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发现和查清企业的偷税问题;二是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有的稽查人员受地方多种因素的干扰,在思想上认为,既便是查清楚了,也不可能全部入库,给自己制造麻烦。

  (八)稽查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专司偷、逃、骗、抗等涉税案件查处的执法部门。随着各种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对稽查队伍整体业务技能及综合素质要求更高。精通税收业务、会计财务、法律知识,精于查案技巧、微机操作的全能型复合型人才缺乏,少数稽查人员缺乏稽查职业的敏锐力和责任心,对查办案件敷衍了事,只查表面,对案情不深挖细究,影响了税务稽查的执法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在用人机制上缺乏有效的人才选拔激励机制,干部竞争上岗中存在某些局限性,主查和协查的工作职责和承担责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奖惩方式上不尽合理,有时会带来副作用,挫伤干部的积极性。

  二、加强税务稽查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稽查检查方式,不断改进稽查方法。对被查对象不论大小、重点户或非重点户,一律平等对待,培养稽查人员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重要违法线索,要查深查透,力争查出一些利用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收等重大违法案件,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一是实行侦察式稽查,突出重点稽查、重点打击。凡经营规模与纳税严重不符涉嫌偷税的纳税人,对其购、产、销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内查外调,实行“生产成本与产成品比对法”、“企业销售收入与生产费用比对法”、等多种方法实施全方位的侦察式检查,在财力上确保外调办案经费,在检查时限上给予时间保障,确保查深、查细、查透,将稽查案件办成“大案、铁案、震慑案”,营造良好纳税秩序。二是实行“突袭式”税务稽查。对已实行电子财务核算、或电子与手工同时核算,实大于账等纳税人,采取突袭式稽查,通过实物盘存等手段发现疑点,查处疑点并实施有效打击。三是实行行业税收专项稽查,建立健全行业税收纳税评估体体系和稽查信息交流制度,以纳税评估为基础,以劳务输出量、产品增加值、销售毛利率等数据为参数确定行业税负峰值及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通过行业检查,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行业共性涉税违法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实行双向整治,分行业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征收管理办法,堵塞行业税收漏洞。

  (二)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力度与影响力。现阶段由于对查获的税务违法案件,未及时惩处,或惩处力度不够,纳税人间接得到“违法收益”,他会选择再次违法,而诚实纳税人会觉得不公平,也会效仿取得“违法收益”,致使税务稽查目标难以实现。同时,办案不宣传,成效减大半,对影响恶劣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案件不曝光,就不能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产生不了社会效果,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对查获的恶意税务违法案件,应加重处罚、予以曝光,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加大其违法成本,使其不能也不敢再次违法。同时,对其它纳税人也是一种教育和警示,起到查处一户,整治一片的良好作用。别一方面对故意、恶意偷逃骗税的纳税人要加倍处罚,加大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凡逾期未履行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涉税犯罪的稽查案件,要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处理事与处理人并重,使涉税犯罪得到应有的惩治。要树立“严格执法、公平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理念。

  (三)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在抓好授课、考试培训的基础上,采用稽查案件集体汇报会、案例分析会、模拟查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方式,切实加强稽查人员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实务、检查技能、微机操作应用技能等专业知识的“实战演练”培训,努力提高稽查人员在财务、法律、计算机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执法素质。市地税局2008年举办的税收稽查人员大比武,将有力地推动稽查人员素质的快速提高;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激活人才能力机制,结合轮岗换岗,把德才兼备,业务过硬、能查善管等综合工作能力优秀人才调整选拔到稽查岗位,配强、配足稽查队伍,实行业务能力与个人收入挂钩,激发干部职工自我加压、自强素质的内在动力,较好地解决疏于学习,淡化能力问题,促进队伍建设。三是制订合理的奖惩制度和内部执法激励机制。奖惩合理,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奖惩失当,不仅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而且会使领导和干部之间产生离心力。因此,合理的奖惩制度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建立健全稽查责任管理制度和查处大案要案奖励办法。对主查人员,按照一定的津贴标准给予岗位津贴,对查处大案要案的有功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形成权、责、利统一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相匹配的奖励机制,促进稽查人员把案件查深、查透,把每个涉税违法案件办成“铁案”。真正把好税收“最后一道防线”。四是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对案件复查发中出现的各种执法过错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该给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该给行政处分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促进各执法环节、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司法保障,力争综合治理。一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制度和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稽查案件执行工作和抓好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使地税、公安既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形成对偷税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二是稽查控管措施前置。在稽查实施过程中,有证据证实被查纳税人偷税数额较大并发现有明显转移、隐匿商品货物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应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对拒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提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使税收执行手段前置。三是强化司法保障,在县以上税务机关建立公安机构,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稽查部门来行使,使税务稽查在被查对象具有重大偷、骗税嫌疑及其他紧急情况下,无须中断检查移送公安机关,而有权继续办案,并拥有对案件当事人员的留置权、监控权、审查讯问权和查获涉税证据搜查权、涉嫌证据查封权,确保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五)制订合理的稽查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稽查案件责任的监督。一是取消一些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如稽查收入、稽查面,使稽查部门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稽查职能,搞好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行业稽查,通过这些检查查深查透,破解典型,以点带面,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二是防止和杜绝税收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式监督制约机制。在事前监督方面,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教育,正确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在事中监督方面,通过过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的随意性,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准确。对重大案件的处罚应进行集体审理,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在事后监督方面,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注重责任的落实,加强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对本级自由裁量权使用的日常检查和监察,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在通报的同时要督促整改落实,把监督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三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实施中的稽查案件,每月召开一次案例分析会,由实施人员汇报稽查情况,共同研究稽查中查出的问题,研究对策和适用政策,选准突破口,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严密稽查,把税款流失减到最低限度。在查前、查中、查后就稽查人员和稽查期限、稽查中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稽查实施程序、稽查执法纪律以及稽查人员的职责、义务等事项予以书面告知,保证稽查人员秉公依法办案、实现“阳光”作业,维护相对人及时知情权,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税法宣传,疏通举报渠道,拓宽案源线索。一是加大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和熟悉地税部门举报工作的内容,便于纳税人举报案件具有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兑现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对涉税案件的举报热情。三是要制定完善举报工作规程,建立起举报案件的批办制度、督办制度、反馈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登记、批办、转办、查办、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手段,在人工受理来电、来函和来访举报的同时,应设立举报电话语音信箱、互联网电子信箱等先进快捷的举报受理方式,提高举报受理的工作效率。对受理的每一起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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