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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合伙企业注销时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房老师讲财税
>《待分类》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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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房老师:
2013 年,我和其他三个自然人一起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目前准备清算注销该合伙企业,请问我取得清算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08]159 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税[2000]91 号)附件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综上,合伙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清算所得,视为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采取
“先分后税”的原则,你按合伙协议约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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