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海安法院对一起拆除旧房过程中,造成拆房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房主、拆房人分别按3:7比例赔偿了原告方的损失。
2007年4月初,被告万某准备拆除旧平房翻建楼房。经人介绍,商定由吴某、戎某带领人员组织拆除房屋。吴某、戎某出面与万某协商时,万某未要求拆除人员出具相应资质证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明确拆房费为2000元。后吴某、戎某即着手组织居某、文某、林某、严某、华某共同参与拆除旧房。4月3日,拆房人员开始进场作业。4月6日下午,在拆除后排平房东山墙时,严某用铁锤敲击东山墙底部,墙体突然向西倒塌,在东山墙西侧作业的吴某、居某、林某、严某被墙体扑中埋入砖墙下。120急救车到场后,确认居某、吴某死亡,林某、严某受伤。居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及其他拆房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7413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与居某等拆房人之间是以拆房为标的的承揽关系,居某、吴某等是万家旧房拆除的共同承揽人。在拆房过程中,由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野蛮违章作业,在造成墙体倒塌时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各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万某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吴某等人拆除房屋,存在选任承揽人不当的过错,故被告万某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亲属居某在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依其过错适当减轻相对责任人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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