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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一位市场监管人员与曾经的“职业打假人”的对话

来源:快乐热情的清风

由于经常在头条发表一些涉及到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财物为目以及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法律法规予以驳回的文章,受到了曾经的职业打假人关注。

前不久有网友在头条私信联系我,要我微信号,没有考虑就告诉了对方微信号,以下是对方和我的对话;

以下就用“曾经”作为对方的名字吧。

曾经:“最近一段时间你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不是假打)是什么态度”?

我:“看是什么情况的举报”。

曾经:“最近想再开始做打假,看看形势还是不行。很多地方公安在抓人,但是好多商家的确存在欺骗消费者”。

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支持因生活消费的购买”。

曾经:“我买的不多,就买一件,最多不超过二件,倒是很像生活需要,索赔不多,我都是小打小闹,要求赔500或者一千。也挺辛苦”!

我:你们是否有团队在做这个?

曾经:“我是单干,何况不做有6年了。之前举报几个虚假宣传的,当地市场局回复并没发现违法线索,我觉得是不尊重事实”。

我:“也许执法人员调查时,被举报人已改正,所以当时现场无违法事实”。

曾经:“有团队风险大,他们的出发点不好,想歪点子,比如商场购买一样保质期内的食品,离开后把之前在家放过期的同款食品再拿来先向超市索赔,索赔不成就向12315举报,12315不支持,他们不是走信访就是打12345市长热线。这是敲诈行为,我不愿意与他们为伍”。

我:“类似的情况,我处理理多起,不管走哪条路诉求,必须尊重事实,我们会查验该食品的批次是否与商场的一致”。

曾经:“有人也邀请我加入团队,但是需要交报名培训费,我看他们培训的知识面也不广,就没有参与”。

我:“你之前做打假效果如何”?

曾经:“喜忧参半,在一个城市一个局处理的结果都不同。比如在一个县城不同的市场监督所,处理的结果就不一样的,有的市场监督所会有负责人打电话与我协商给个三五百,有的市场监督所具办人直接用协商不一致终止调解来打发我们投诉人,还有的回复在被投诉人登记地址无该店,已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名录,所以有很多举报人拍视频做为证据。”

我:你认为做职业打假这条路能走多远?

曾经:我知道风险大,全国很多地方出台了制止恶意投诉举报办法了,但是职业打假的队伍越来越壮大。心里清楚,这条路越走越窄。

我:“既然知道有风险,职业打假道路不好走,为什么还选择干这行业”?

曾经:“中国市场之庞大的,监管部门人少,仅靠他们监督管理也不现实,他们不可能大街小巷的店全覆盖天天检查,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利益驱动,社会闲人多,又有法律支持”。

曾经:“另外你们如何判断投诉或者举报人是专业的投诉人”?

我:“正常的消费者不会为一点点小事情纠缠不休,从投诉人给的地址和投诉人的口气来判断的,职业打假人全国各地到处跑,留下的地址是外地的,还有投诉时都是写一句话,本人因为生活需要购买什么什么食品,然后就是清清楚楚的要求赔偿多少钱,还有本人电话无需向被举报人保密,可以联合被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方联合处理。

曾经:“其实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是约束经营者不能欺骗消费者。”

我:'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真正的消费者消费中遇到的被欺骗或者购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我们还是积极帮助维权的,但是对职业打假人吹毛求疵的投诉,一般采取终止调解或者不支持”。

下面回复职业打假人的相关案例

1、关于李xx举报孙认真食品店销售无标签食品的回复

我局接投诉(举报)信后,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孙认真食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阜阳市xx县慎城镇解放路与管仲路交叉口西35米一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226MA8NDM6P6P,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外卖服务)等。

”投诉举报人李某于2022年10月16日通过抖音平台联系被投诉人,要求购买肥肠,双方通过平台私信聊天购买一市斤。2022年10月19李某通过信件方式向我局投诉,反映销售给其的“肥肠”包装标签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

2022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当日,立即安排监管人员对上述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店铺证照齐全,且为现场加工销售的餐饮场所。经现场了解,上述涉案食品均为现制现售、真空包装,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消费者购买,被投诉人简易包装本意旨在便于储存、运输。

经我局组织调解,被投诉商家负责人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仅同意退款,不同意其他赔(补)偿。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关于举报内容,我局经过核实了解,认为争议商品为餐饮经营服务者提供的现制现售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并不构成所谓的“三无产品”;对加工后的食品虽经真空包装,但因远途运输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我局执法人员向被投诉商家进行了告诫提醒,同时对包装存在的瑕疵(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等)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分析了上述食品冷冻储存、冷链配送的重要性及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经说明利害关系后,商家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所在,并承诺今后不再通过网络远途销售,“肥肠”对包装瑕疵进行了及时修改。

鉴于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考虑到疫情影响因素,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皖市监法(2020)1 号》文件,“《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对该被投诉人销售现场加工“肥肠”无标签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被投诉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已经及时改正。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处理。

2、关于虚假广告的投诉回复案例

夏xx: 我局根据你提供的被举报人网址店铺照片,称被举报人的“广告宣传该产品是“快速瘦身、塑形、最合适、最高效的减肥方法”。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核查情况如下:XX县李立娟推拿馆注册地址:xx县慎城镇解放南路教育局大楼南侧90号。

通过调查以及询问被举报人,告知在广告经营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当事人已经改正。

我局作出如下处理: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皖市监法[2021]1号: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罚 。

对举报人要求奖励的诉求,因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未被行政处罚,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奖励。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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