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网页搜索,会发现该事件的报道主要来自腾讯新闻、光明网、雪球网等媒体。从该报道的内容看,来自深圳政法委公布的遗产纠纷案例。然而,当搜索深圳政法委网站时,找到该文章并非轻而易举。经过查找,在《法制深圳》栏目下的右下角,有一个“政法新媒体”板块,里面有该新闻的链接。但因为版面小,标题被严重截短,如果没有前面的提示线索,很有可能会忽略过去。点击进去后,发现该链接指向的“深圳政法”微信公众号。如果您对原文感兴趣,可以点击 妻子离世后,岳父母竟要求继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产?【法说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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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该文所报道的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然而与大众的认知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普通大众对此判决充满不解(这可能是不少视频号表达上不够完整有关)。
01
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吗?
完全没有问题。“最终分配方案为李先生继承28%份额,其余三人(刘女士儿子、刘女士父母)各继承24%份额”。文章中的这句话可能是性急者产生不解的来源之一。按照该描述,第一感觉是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母留下来的遗产)的48%被岳父母继承。事实上,该48%的份额指的是李先生在分得50%份额后,余下的50%为其过世的妻子的遗产,岳父母继承了48%。也就是说,李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其岳父母继承了24%的份额。这两个数字给人的感受还是非常不一样的。
02
李先生主张,“房产是父母留给自己的,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这能得到支持吗?
一般而言,根据传统,父母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孩子是人之常情,李先生的主张可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父母留给自己的,该财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1127条)。很显然,继承自李先生父母的财产,会成为遗产;作为李先生配偶刘女士的父母,李先生的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继承其女儿的遗产,而非李先生父母的遗产,只是因为二者同一,给人感觉是继承了李先生父母的财产。
该财产是否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呢?要看证据。
如果父母有遗嘱,且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那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自然应该没有争议。
如果父母有口头遗嘱,则需要李先生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该证明的要求比起一般民事证据的要求还要高些。
一般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但对于口头遗嘱,是这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就是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如果提出的证据中,存在合理的怀疑,则该证据不能被采纳,要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03
那立个遗嘱吧?
目前我国法律支持的遗嘱形式还算比较多样,有遗嘱信托(钱多多的选择)、公证遗嘱、自书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口头遗嘱(见民法典第1133-1139条)。但对每一种都有具体的规则,如果不注意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可能导致该遗嘱无效。另外,如果订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到质疑,也是个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因为生病或者年纪过大等情况。
对于遗产的处理,未来会有更大需求,因为个人财产会比较多,能够遗留的数目也会比较大,自然惦记的人也会比较多;更多理由则是遗嘱可以减少纷争,生前的财产处理能够体现个人的意愿。因此早立有效的遗嘱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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