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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佣劳动者发生事故,责任归属

引言

劳务合同作为现在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务中包括狭义和广义的劳务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通常指雇佣合同。而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笔者最近就接到一个咨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雇佣其他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的案例。关于责任的分配是纠纷的关键。

案例简述

自然人张某签订与某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了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而后张某又以雇佣的形式形成了与其他几个劳动者的劳务关系。在实际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过程中,一名劳动者受伤,面临手术以及伤残鉴定。此种条件下,该名受伤劳动者的医药费、伤残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

责任分析

首先明确的是,劳务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伤,应当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而劳务合同不属于上述法律的调整范围。其主要应由《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另外根据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相关规定。此案例中,有张某和某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以及自然人张某和劳动者构成的劳务合同两个合同存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应由自然人张某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时自身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还需要考虑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是否有过失。如果在其自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则应由承揽人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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