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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的拆迁公告,作为征地的合法文件,是依法还是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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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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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浙江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期间作出拆迁公告,以区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为基础,对该街道办区域内某村的村民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不服街道办的拆迁公告,提起诉讼。

案情顺序:

第一波: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做出“拆迁公告”进行拆迁的行政行为无效。区法院裁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波: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裁定:拆迁公告和拆迁行为是两个行为,应分别起诉。

第三波:当事人分开起诉,一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公告行为无效,一起诉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区法院:1.拆迁公告不构成重大明显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拆迁行为违法案件因无法证明拆迁行为存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四波;当事人对两案均上诉。中级法院:1.拆迁公告案件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拆迁行为案件中级法院裁定,责令区法院受理。

第五波:1.拆迁公告案件,当事人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拆迁行为案件,因案涉房屋陆续被强拆及被签协议,先前行为被后来行为所吸收,故驳回当事人起诉。

第六波:1.拆迁公告案件,当事人对拆迁公告案件申请抗诉,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拆迁行为案件,因时间推移发生了事实变化,分化为若干案件,要么确认强拆违法案件走国家赔偿,签订了协议案件则走行政协议之诉。

第七波......

寥寥几行,每行都代表着行政诉讼程序所涉及到的问题。追本溯源:街道办作出拆迁公告,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是依法还是枉法?

解读: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第4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街道办能否直接作出拆迁公告开始拆迁(征收)?答案:不可以。

二、行政行为违法为三种情形,按照行政行为的违法严重程度,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其中“确认无效”是司法裁判对行政行为违法确认的最重级别,即必须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才能被确认无效。现实中,“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往往各执一词。

三、就本案而言,虽然法院和检察机关均认为街道办作出拆迁公告进行征收,不构成行政行为无效,但个人认为:街道办做拆迁公告进行征收,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该确认无效。原因有三:

1、土地管理法(2004)第4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作出征地审批,本案街道办明显达不到上述级别,以街道办作出的“拆迁公告”替代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其主体职能和法律权限明显违法。

2、街道办以区政府的补偿政策,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明显错误。每个征地批文都对应相应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制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被征收人参与才能保证其合法性,否则补偿方案即为违法。案涉补偿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产生,以此为基础进行补偿,明显违法。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第二款规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是违法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本案的街道办直接作出拆迁公告进行征收,本身无法可依,系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结论语:虽然本案经过检察院抗诉阶段而终结,但是否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尚未可知,相信以后会随着法治进程而有所公断。仅就本案而言,本人意见:街道办作出拆迁公告就开始拆迁(征收),本身无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枉法,而不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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