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例:优先承租权是形成权,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以同等条件续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即成立。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案例要旨
优先承租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于租赁期限届满后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原租赁物的权利。民法典施行后,优先承租权成为房屋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优先承租权从性质上宜界定为形成权,在承租人提出以同等条件续租的情况下,其和出租人之间即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无法履行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结合承租同地段房屋租金的差价,寻找同类房屋造成的居住、经营成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等因素,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3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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