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原告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怎么办?
userphoto

2023.05.11 浙江

关注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常会变更。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其诉讼效益。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一般来说,诉请变更之后,法院都要给对方答辩期,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针对原告在庭审的过程当中,突然变更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当庭继续答辩,被告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最高院关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为了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最好按《证据规则》的规定在举证期内完成举证和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我方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对于此意见和证据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我方则可以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为质证留足时间,为自身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事案件庭前会议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浅议法官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实务探讨】诉讼文书是否必须向被告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法官说法: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请后,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2015)|法客帝国
劳动争议开庭原告陈述范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