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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辙注道德经述成·德经·和大怨章第七十九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苏辙:夫怨生于妄,而妄出于性,知性者不见诸妄,而又何怨乎?今不知除其本,而欲和其末,故外虽和,而内未忘也。

原成:易曰:“履霜坚冰至。”老子曰:“合抱之木,生于毫末。”

此两者皆是言物之渐进而成,非一朝一夕故也。善者,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之谓也。大怨形名已成,非可改易也,故曰焉可以为善。

凡运动必然产生结果,不要幻想以人之力更改结果。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只能在“为之于其无有,治之于其未乱,”时产生作用。

所以忽视“凡结果必然且只能由运动产生”者,最终也只能落得“焉可以为善”的下场。

苏氏言“夫怨生于妄,而妄出于性。”悖于老子思想。苏氏的思想层次低于“履霜坚冰至”思想,于老子思想更是忘尘莫及。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苏辙:契之有左右,所以为信而息争也。圣人与人均有是性,人方以妄为常,驰骛于争夺之场,而不知性之未始少亡也。是以圣人以其性示人,使之除妄以复性。待其妄尽而性复,未有不廓然自得,如右契之合左,不待责之而官服也。然则虽有大怨恋,将涣然冰解,知其本非有矣,而安用和之?彼无德者,乃欲人人而通之,则亦劳而无功矣。彻,通也。

原成:人君自谓“孤寡不𥞤”,而从不允许它人称人君为“孤寡不𥞤”。故曰“不责于人”。犹言水以已身善利万物,而从不假借它物来善利万物。

以“道”作为万物唯一标准者,凡事斟酌于“微明”,防患于未形未名之时。怨未生,可以为善。

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作为万物唯一标准者,凡事斟酌于有形有名之时,怨已生,焉可去之。

“为之于其无有,治之于其未乱”,司契之谓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司彻之谓也。

苏氏僵化于以人文释老子所言,乃古之文人通症。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苏辙:天道无私,惟善人则与之。契之无私,亦犹是也,惟合者则得之矣。

原成:老子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故曰天道无亲。

凡事以“道”作为万物唯一标准者,称之为善人。

凡事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作为万物唯一标准者,称之为不善人。

善人司介,不善人司彻。

老子之契,非俗之所谓“责权利”也,乃处事之标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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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可参阅作者的“道德经原成”系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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