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本委和委管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的管理,确保正常、有序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审批管理的通知》(苏办[2000]46号)、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3]36号)和省纪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纪发[2005]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各处室、委管单位组织或参加的出国(境),包括各类考察、访问、交流、培训、留学等因公出访活动,以及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委管单位处及处以上干部和其他已纳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因私出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委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由委人事处、外经处、监察室、行财处组成会审小组,对本委和委管单位的出国(境)团组、出访人员进行会审。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按照“统筹安排、从严控制、按需派遣、避免重复、节约开支”的原则进行审核、报批。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处室(单位)工作职能和出访人员分管或从事业务直接相关。 第六条 本委和委管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由各处室(单位)上报下一年度组团出访计划,经会审小组审核并报经委党组同意后纳入年度组团计划。各处室(单位)两次组团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严格执行省外专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外专[2003]027号)有关精神,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按相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审批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数、出访国家和境外时间。培训团组一般不超过20人,出访国家(地区)1个,境外时间不超过4周。一般考察访问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限于5-7天,一次访问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境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第九条 杜绝照顾出访、搭车出访、化整为零和弄虚作假现象,坚决制止无明确任务的一般性出国考察活动。处级干部两次出国(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2年、处以下干部不少于3年。来委工作未满1年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因公出国(境)。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不安排出国(境)培训。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十条 本委和委管单位组团或随团出访的,由会审小组对其出访目的内容、出访国家(地区)、境外时间、日程安排、费用预算、出访人员等情况进行会审。会审成员单位组团或有人员参团的,实行回避。会审中有异议的,不能统一意见时采用票决制。会审原则上安排在周一下午。除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组团出访外,一般不批准未列入年度组团计划的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组团出访。 所组团组,成员以本系统为主,结构合理,委内参团人数从严控制。同一内容或相似内容组团或参团出访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参加双跨团组,原则上要求是发展改革委系统和业务相关部门组织的团组、不参加与业务无关和收费标准过高的团组活动。 第十一条 组团出访审批程序: (一)组团处室(单位)提交组团出访申请,包括组团目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日期、团组成员、日程安排等内容,做好费用预算,填写《省发展改革委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表》,报会审小组。 (二)会审不同意的,由会审小组向申请处室(单位)反馈会审意见;会审同意并报经分管主任、分管外事主任及委主任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处室(单位)开展组团工作,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委会审小组会审并经委领导批准,各处室(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组团,包括对外联络和人员组织等活动。 第十二条 随团出访审批程序: (一)国家、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市等组团邀请我委派员参加的,由拟出访人员所在处室(单位)提交申请,说明出访目的、任务和对本处室(单位)工作的作用,以及出访人员、费用预算、经费来源等相关情况,附上有关部门组团出访邀请函报会审小组。 (二)会审不同意的,由会审小组向申请处室(单位)反馈会审意见;会审同意并报经分管主任、分管外事主任及委主任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单位)和分管主任同意后,由人事处汇总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行前,应与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处签订《公派留学人员协议》。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按时学成回国,因学业需要确需延期的,应在协议到期30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报人事处、所在处室(单位)及分管主任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公派留学人员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本委工作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同时申报公派出国留学和参加学历教育。公派出国留学回国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委机关省管干部出访,由人事处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要求报批。 委管单位和协会等因公出国(境),由委管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 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后,人事处根据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具《中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和正处级及其以上人员,由人事处根据任务批件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四章 驻国(境)外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江苏省驻德国巴符州办事处管理工作由外经处具体负责。中日长江中下游—阪神神户地区区域合作中方委员会驻神户办事处管理工作由区域经济处具体负责。其人员选派,分别由外经处、区域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建议名单,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委党组审定。 第十七条 派驻国(境)外机构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外事纪律、工作要求、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每季度分别向人事处、外经处、区域处及所在处室汇报有关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出访总结 第十八条 出访回国后应于1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其中组团出访的5000字以上,随团出访的3000字以上,分别报分管主任和会审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人事处及时将出访报告发布到委局域网,并根据情况适时整理、汇编因公出国(境)成果材料,供各处室学习、交流。
第六章 费用核销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严格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1]59号)的规定,从严控制,节约使用,不得摊派。 组团处室(单位)应根据出访目的、内容、人员和接待规格等要求,选择多家出国(境)服务代理机构进行比选,合理做出预算并附上相关材料,报会审小组审定。 本委和委管单位所组团组,因公出国(境)国际机票的采购,原则上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行[2006]20号)精神办理,在指定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单位购买。 第二十一条 组团处室(单位)用汇按有关规定办理。随团人员一般由组团单位申请办理因公用汇审批和核销手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外汇申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委和委管单位所组团组和随团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30日内完成出访费用核销工作。 从严控制出国费用开支,对在执行出访任务中出现的超预算情况,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支的不予核报。
第七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登记备案有关数据进行补充采集的通知》(宁公境[2004]23号)要求,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委管单位处以上干部和其他已纳入登记备案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或申办(申领、补发、换发和延期)因私出国(境)证件,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出国(境)目的、出访国家、出访日期、在外停留时间或申办证件事由等内容,经所在处室(单位)同意(处室负责人需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经分管主任审批(各处室负责人须报请委主任审批),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经人事处审核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后,不得逾期滞留。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必须向所在处室(单位)和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八章 护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事办公室《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4]38号)、省外办《关于建立持因公护照出走不归人员通报及出访团组回国情况、护照收缴情况季报机制的通知》(苏外照[2004]235号)等文件规定,本委机关和委管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所持因公、因私护照均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发生护照遗失等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人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委机关和委管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5日内将护照交委人事处统一管理,人事处按季度将护照收缴情况报省外办。 第三十一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委管单位处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回国后10日内,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将证件交委人事处集中保管。其他委管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各单位集中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不得以其他名义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允许一人持两本护照(通行证)出国(境)。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不及时上交出国(境)证件的人员,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出访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联系、报名参加团组出访,不得将因公护照交中介公司保管。 第三十五条 会审小组在团组出访前对团员进行集中培训,加强外事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提供有关出国注意事项和出访国家(地区)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出访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未经批准不得途经香港、澳门地区及韩国、新加坡和申根协定的其他国家。 第三十七条 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交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应遵守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增强防盗、防抢等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并尽快与我驻外使领馆和本单位联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团组和出访人员,五年内取消其组团和出访资格。对违反外事工作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处理。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负责人或团组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省发展改革委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图 2、省发展改革委因公出国(境)团组费用预算表 3、省发展改革委因公出国(境)团组费用核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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