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上海市最新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以及《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意见。
一、明确选派原则
我院因公出国(境)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外事工作年度计划在上一年底提交学院党政部门审批。
(一) 项目选派原则
1.申报数量适中。每个部门支持1-2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
2.项目契合专业建设。优先支持和专业建设紧密的项目;
3. 项目辐射到的学生范围大。优先支持面向全院选拔的学生交流项目;
4. 项目相对比较成熟。优先支持已有合作、交流基础的项目;
5. 项目目标清晰。优先支持以提升学生专业能力为主、促进专业建设国际化发展的项目。
6.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为A类、B类和C类。
A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符合学院重点支持专业要求;国(境)外知名院校或者教育机构;已有至少两年合作基础;面向全院学生。
B类:与专业建设相关,有进一步发展的较好趋势;国(境)外排名靠前院校或者行业专业领域较大影响力院校、机构;已有至少一年合作基础。
C类:新拓展项目需要进一步考察、了解,已具备初步合作基础,并具备比较充分的调研、合作资料。
(二)人员选派原则
1. 根据项目需要和分工,按计划选派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人员应为学院事业编制内人员以及人事代理人员。
2. 坚持因事定人,选派的出国(境)人员职务、身份应和出国(境)执行的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毫不相关的出国(境)任务。
3. 原则上院领导不同期出访,同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同团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需考虑部门、岗位、职务、年龄、任期内出访次数等多重因素,以确保团组构成的合理性。4人以上的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原则上应考虑多个部门或二级学院学院组成。
4. 教职工一年出访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含学生出访项目),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出访两次,出访前须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成行。上级主管单位下派的出访任务和参团的出访项目一并计算在教职工年度出访次数内。
5.因公出国(境)培训类人员的选派,应具备政治优秀、业务对口、外语优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等条件。特殊情况培训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6.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因公出国(境)。
7.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安排因公出国(境)。
二、规范审批程序和权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其中,出访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1. 学院事业编制人员、人事派遣人员等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学习、交流、访问,包括参加外单位组团,由学院或组团单位报上海市教委,由市教委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并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2.学院事业编制人员、人事派遣人员公派赴台湾地区学习、交流、访问,由我院或组团单位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由市教委报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获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湾批件》。
3.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选,团组方案由学院办公室(外事办)一并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出国前团组和人员信息应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参加外单位团组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由学院办公室(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报送,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严格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实行经费先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安全、透明、合理。
(一)经费预算。按照强化预算约束、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学院办公室(外事办)根据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合理编制经费预算项目书,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报批和上报。往返机票预订在选择非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时,需征得财务部门的同意。
(二)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已核准的外事经费预算执行,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每批出国(境)团组经费实行逐团预算、审核和报批。
(三)经费核销。财务部门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又无正当理由的开支以及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团组在境外发生的经费实行双人管理。
四、加强出国(境)团组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强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的责任,坚决防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
1.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2.出访团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在外时间不超过21天,业务培训和对口考察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在1个国家3个城市内完成。
3.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按照事先批准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城市,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4.团组要采取集中形式进行出国(境)前的外事纪律、财务纪律、安全保密、礼仪知识培训,明确出国(境)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统一口径,不得各行其是。
5.团组出国(境)活动要务实、节俭。礼宾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提过高要求。
6.团组人员要在回国(境)后5的工作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学院办公室(外事办)统一上缴上级主管单位保管。对拒不交出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7.团组应在回国(境)后1个月内公布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出国(境)成果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学院办公室(外事办)。
8.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的责任。学院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双跨团组,如在国(境)外发生违反外事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的人和事,要通报参团人员所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学院办公室(外事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等涉外事务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外事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表率,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其他外事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公款旅游、铺张浪费的行为,坚决做到不提议、不组织、不参与任何违反中央要求的活动。
(三)加强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对违反外事规章和财务纪律、违规报批和报销外事经费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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