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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升申诉复查工作水平

解除困扰纠“不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升申诉复查工作水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01-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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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复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环节的一项重要职责。对申诉案件复查复议,是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纠正处理不当案件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申诉复查工作中尽管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申诉复查工作也出现了与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不相适应的现象。审复不分、制度不全、力量不足,依然是困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申诉复查工作的难题。

  因此,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提升申诉复查工作水平,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申诉复查工作现状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相对滞后的现状与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明显不相匹配。

  机构设置不统一。从机构设置看,大多数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均将这项工作放在审理室,与审理工作人员一同办公,只有少数地方纪委单独设有复查复议室。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较为紧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只安排1名或2名审理人员兼职负责申诉复查工作。

  审复工作难以分开。审复分设是保证申诉复查工作监督制约功能和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机制。然而,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单设复查复议机构来单独受理复查复议案件,申诉案件的受理均存在同案同审同复现象,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回避等制度,同时也会导致程序上的违法,还可能使办案人员及个别领导难以跳出先入为主思维定式的怪圈,无法从客观的角度再次审视同一问题,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

  人员更换调整频繁。各地各部门在对申诉复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上有差异,有的地方将申诉复查工作边缘化,对负责申诉工作人员调动频繁,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稳定,有些工作没有连续性,衔接不够。此外,一些基层单位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工作人员处于不固定状态,查办人员多是案件审理人员或者临时指定人员,甚至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更换调整办案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申诉复查案件的办理质量。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对复查复议工作不重视,存在申诉复查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较低、政治敏感性较差、对业务工作不熟悉、对党纪政纪法规掌握不准的现状,在办理申诉案件时不能很好地把握申诉复查案件的规律、特点。一些申诉复查工作人员不够认真,对申诉人所申诉的问题不做认真细致的研究,简单应付,缺少耐心,导致信访问题时有发生。复查复议是对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一些申诉复查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畏难情绪,在受理查办复杂疑难的申诉案件时,有的同志认为有些申诉人的处分决定都是上一届领导定的,即使存在处理上的瑕疵也不好纠正,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不愿较真,影响了申诉案件复查复议质量。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升申诉复查工作水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和提升申诉复查工作水平,将此作为做好未来申诉复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复查复议工作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责任意识。申诉复查工作肩负着维护和保障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合法利益的重要职责,同时也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权威的重要任务。

  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复查复议工作,首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申诉复查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对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的管理之中,要指派专人负责,要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其次,复查复议工作必须坚持“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办案大计,质量第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纪依法、稳妥地处理好每一起申诉案件、每一件申诉信件和申诉人访。再次,必须把贯彻执行客观公正的原则放在首位,凡是关系到申诉人政治生命,涉及申诉人切身利益的申诉案件,在工作中都要做到既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也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运用法治思维思考指导复查复议工作

  法治思维是一种权限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赋思维、公平思维,这就要求凡事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自觉地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指导复查复议工作。在机构调整建设中,有条件的地市应单独设立复查复议机构,如因目前工作量小将其归并到审理室的,也应指定申诉复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专门承担此项工作,同时要实行原案件主审人员回避制度。

  没有条件单设复查复议室,且不将复查复议工作归并在审理室的地区,建议考虑成立申诉复查工作组,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名领导分管。申诉复查工作组人员采取分散集中的工作方式,平时没有复查任务时,可以在原部门工作,有任务时集中工作,机动灵活地受理和承办申诉复查案件。

  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省级范围内建立复查复议人才库,有目标、有方向地探讨试行异地交叉复审、联片会审、公开听证等工作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审复不分等违反程序的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培训提高复查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

  申诉复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申诉复查干部综合素质要高,要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运用法治思维,培训提高复查复议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工作能力。

  组织申诉复查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申诉复查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集中组织申诉复查人员广泛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强化各类业务培训,增强综合分析、判断问题和依法办事的工作能力,提高应对和处置复杂疑难申诉案件的综合能力。

  加强对各地受理的典型申诉复查案件的研讨、分析和交流活动,把握不同时期申诉人员的申诉特点和规律,熟悉、了解和掌握申诉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的申诉案件办理的方式和方法。

  运用法治思维完善复查复议工作制度和机制

  用法治思维思考复查复议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是进一步推动复查复议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前提。

  要加强党纪政纪申诉复查工作的顶层设计,使申诉复查工作有法可依。省级纪委复查复议室应收集、整理和提取那些零散在国家各种法律、党纪政纪法规中申诉复查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出台办理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工作程序的相关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配附当地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典型案例,编撰成书,同时制作标准申诉复查模拟案卷与文书,从法律角度规范指导申诉复查工作。

  要建立各类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沟通主动,省级纪委应与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联系制度,及时获得涉及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信息,增强工作主动性。工作联动,与案件管理室、信访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行政复议方面的信息和来信来访中涉及的行政复议事项,畅通渠道,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局面。机制传动,探索建立省级申诉复查协调机制,成立复查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申诉复查人才库并构建使用机制,研究探索建立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等制度,提高和增强申诉复查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如:基层受理的复查申诉案件,按照制度规定,先由基层单位申报,再由上级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调配人才库人员到申报单位办理申诉复查疑难案件。(黑龙江省纪委复查复议室副主任 华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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