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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纳税人注意了,《无欠税证明》可不是遵从税法的证明

长期以来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经常需要税务机关开具无欠税、无违章的相关证明,但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31日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事项。但是,纳税人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要特别注意五个要点:

要点一:“无欠税”不是纳税人遵从税法的证明


税务机关开具《无欠税证明》,只证明纳税人在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记录中,既没有“应申报未申报”的违章情形,也没有存在欠缴税款的记录。但是《无欠税证明》并不是纳税人遵从税法的证明。申请开具前,纳税人需要逐项检查并确定六项事实:

1.纳税人所有应申报税种均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完成;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已在税款缴纳期限内足额缴纳;

3.纳税人经申请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延期缴纳期限内足额缴纳;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时,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未到期的税款,不作为欠税处理;

4.对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已按照税务文书要求已足额缴纳;

5.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已在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足额缴纳;

6.纳税人不存在其他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

要点二:“无欠税”没有设定欠税查询时限


申请开具《无欠税记录》时,税务机关的欠税查询没有查询期间(如近3年来、近5年来)的限制,应追溯查询确认纳税人有记录以来的欠税情形,尤其是对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改版、升级前的欠税,税务机关也应追溯查询确认。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应无限期追征纳税人欠税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明确,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要点三:无欠税查询包括同一登记主体的全部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时,税务机关的查询包括同一登记主体的全部纳税人。在《无欠税证明》附注中明确说明,纳税人是总公司的,开具的《无欠税证明》要一并关联其下属分公司的欠税情形;纳税人是自然人的,要一并关联其名下个体工商户和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的欠税情形。

要点四:申请开具需要区别情形提供相关证件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时,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是否实名办税,按照不同要求办理申请: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

要点五:存在未结事项需要办结后才能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既未发现纳税人有应申报未申报情形,也未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记录的,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应申报未申报情形,或者存在欠缴税款记录的,不予开具《无欠税证明》。同时向纳税人告知其存在的未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等未办结涉税事宜。

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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