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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部门想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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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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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吴不懂!

 
2023年开篇,整理一下最近跟HR朋友们沟通的劳动法的一些问题,分享给你:
 

01 
新人试用期表现不佳,但是业务部门想要增加试用期限,怎么办?
 
从原则上说,试用期是不能延长的。
 
但是提问的朋友的事件背景是劳动合同签署的时长是3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6个月的时间,所以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去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时长约定,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
 
【注意】如果试用期限已满6个月,是无法通过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时长约定,来实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的。

 
02
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原部门岗位取消,是否能够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N+1,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不同的地区的定义与解析是有差异的。
 
如果是在北京,这种企业举证的难度就比较大,也就是说仲裁部门和法院会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低。而在上海,就有可能被理解为这是属于公司的自主经营的范畴,能够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所以,如果各位HR朋友们遇到这类情况,优先选项是先操作调岗,其次选择是通过与员工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03
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提交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书面证明,然后将公司缴纳社保部分的费用计入到员工的工资中,可以这样操作吗?
 
肯定不可以。
 
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法定义务。并且在这些年与很多HR和企业主沟通交流的过程中,真的有遇到过辛辛苦苦十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真实案例的。
 
大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工伤的发生和员工大病的发生,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相关事件后,无法正常申报工伤赔偿和医疗报销的话,是需要企业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的。
 
按照现行的工伤赔偿的相关费用,出现一例,总费用就得赔偿一百多万,这是很多中小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小风险点主要包括生育津贴补偿、社保稽查的补偿等等。
 

04
新员工11月入职,但是新员工希望公司能够帮忙补缴10月份的社保,个人承担所有费用,这样操作会有什么风险?
 
不建议操作。
 
首先,从劳动关系上来说,社保的缴纳的前提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固然后续公司方肯定有证据证明具体的入职时间与员工个人全额支付的相关证明,但是如果因为引发了劳动争议,毕竟是要花时间去处理的。
 
其次,在员工还未入职的时间点,帮其补缴社保,有虚构劳动关系的风险,虽然目前还未看到针对这类情形的具体处罚,并且补缴的时间期限也较短,但是毕竟不是完全合法合规的事情。
 
最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5
经济补偿金中的N,指的是应发工资平均数还是实发工资平均数?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按照近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的。
 

关于作者:吴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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