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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斌:论马里翁现象学中的“被给予性”概念
一、 引子



马里翁(Jean Luc Marion)是当今法国现象学传统中最优秀的哲学家之一,他以笛卡尔研究出名,而又带着笛卡尔的“我思”思想进入现象学领域之中。他著有《笛卡儿的白色神学》、《没有上帝的存在》、《被给予的存在:关于被给予性的现象学研究》、《还原与被给予:对胡塞尔、海德格尔和现象学研究》等等。马里翁的现象学研究有着深厚的神学背景,传承了自勒维那斯以来法国现象学的神学转向趋势。

在马里翁现象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被给予性”概念,英文为“givenness”,也可译为“赠予的”。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现象学的观念》等著作中多次提到了被给予性概念,并且对被给予性进行了分类。他指出“绝对被给予性是最终的东西”[1](70),并提出“原初的被给予性的直观是一切知识的合法来源”。他把直观当作获取知识的源泉,而通达此源泉的桥梁则是“被给予性”。M·亨利把这个命题看作为现象学的四条基本原理之一,并且是“一切原理的原理”,由此可见“被给予性”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突出地位。胡塞尔进一步认为,“存在,无论它们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真实的还是观念的,它们都有自己的被给予性的模式。”[2](27)马里翁则把“被给予性”范畴推向了现象学的最高位置,他说:“与其说被给予性归属于现象学,不如说现象学整体地落入被给予性的法庭中。”[2](27)现象性的决断实质上就是被给予性的决断,事情本身要成为现象性的,只有本身首先是被给予性的。因此,被给予性在现象学中具有自身的先在性,“被给予性并不是仅仅给现象学提供某些概念中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提供一种优先性的行动;相反,它为现象学敞开了整个的现象性领域。因为除了把自身给予给纯粹的看之外,就没有任何事物显现,因此,现象的概念确切地就等同于个体身上自我给予的概念。”[2](27)

被给予性在现象学中的优先性地位,如同我们出生的优先性一样,是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假设的规定性的优先性,它确确实实地就客观地存在在那里。它的存在是自身存在的,被给予性是自身给予的,而不是由一个外在的他者所给予的。被给予性是自身给予自身,无条件地给予自身。这种被给予性是如此清晰明白、如此确定无疑,以至于如果没有了这种被给予性,任何关于事物的存在、现实性、可能性,无论观念的东西还是感知的东西,都无法通达我们,也不在我们的注视的范围之内。胡塞尔曾经指出,“对象在认识中构造自身”,那么,如果对象不是首先就被给予的,如果对象不是首先通过“被给予性”而进入“意向活动——意向对象”的模式中,那么对象就不成其为对象,就丧失了现象性。所以,马里翁认为现象学的本质规律在于,任何事物都是时时刻刻地被给予我们的,而且是无条件地、确定无疑地给予我们的,只有这样,事物才能通达我们,事物才能获得现象性,认识才能够切中事物本身。

一方面,马里翁将“被给予性”概念置于现象学的最原初之处,认为它是比直观、存在、还原等更为初始和基础性的概念。另一方面,马里翁对“被给予性”概念的阐述必然还是要回溯到对胡塞尔的被给予性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中去。



二、 马里翁对胡塞尔“被给予性”概念的批判性考察



马里翁并不是现象学史上“被给予性”概念的首创者。胡塞尔早在《逻辑研究》中就牵涉到了“被给予性”问题,而在《现象学的观念》中则十分重视“被给予性问题”,对此进行了充分而深刻的阐释。马里翁认为自己一方面是天主教神学思想的影响才重视“被给予性”问题,另外一方面也承认自己受到胡塞尔现象学的巨大影响。

马里翁认为,胡塞尔一直都十分强调“被给予性”问题的重要性,他(胡塞尔)在1907年就清楚地说过:“绝对的被给予性是最终的东西。”[1](70) 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一方面,还原始终具有确定无疑的基础性地位,通过本质还原与先验还原,才能通达事情本身;但是另一方面,胡塞尔又坦率地承认,“任何被还原现象的被给予性是绝对的、毫无置疑的被给予性。”[3](33) 他在1913年提出了作为现象学的“所有原则的原则”,即“我们原初的被给予性的直观是一切知识的合法来源”。在这条原理中,胡塞尔把直观解释为“原初的被给予性”,认为只有在“被给予性”的模式中,直观才能够通达事情本身。

胡塞尔对被给予性问题的重视,最集中地体现在《现象学的观念》一书中,通过对这本著作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现象学中是怎样蕴涵着丰富的“被给予性”思想。

1、马里翁是著名的笛卡尔问题专家,他认为胡塞尔是带着对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命题的反思进入现象学领域之中。我们知道,笛卡尔在经过一系列的怀疑之后,确证了思维的明证性,通过思维的明证性来保证“我在”。但是胡塞尔在这里就质疑:是什么在向我们保证思维的明证性呢?对笛卡尔来说,是清楚明白的感知,而感知的明证性从何而来呢?胡塞尔一方面同意笛卡尔把清晰明白的感知作为思维活动的开端,另一方面又进一步论证道:“在感知中,被感知之物应当是直接被给予的。”[1](37) 从中可以看出,这里胡塞尔的路向就是:通过被感知之物的明证性确保了意向活动的明证性,继而担保了在意识构造活动中意向对象的明证性;笛卡尔的路向则是:通过被感知之物的明证性来确保思维活动的明证性,继而担保“我在”的明证性。两种路向都从同一个起点出发循着相同的方向进行论证。因此,马里翁认为胡塞尔进入现象学实际上是沿着笛卡尔的问题继续进行探索。

但是,胡塞尔在这里比笛卡尔走得更远之处在于,他不仅仅认同感知之物的明证性及其对于意向活动的担保作用,而且把明证性的内涵与被给予性等同起来。胡塞尔明确地指出:存在着一种“绝对的、明晰的被给予性,即绝对意义上的自身被给予性。这种排除任何有意义的怀疑的被给予的存在是指对意指的对象本身的一种绝对直接的直观和把握,并且它构成明证性的确切概念,即被理解为直接的明证性。”[1](49) 在这里,胡塞尔把明证性等同于被给予性。“明证性实际上就是这个直观的、直接的和相应地自身把握的意识,它无非意味着相应的自身被给予性。”[1](68) 胡塞尔进一步得出结论,“明证性延伸得多远,被给予性就延伸得有多远。因此,在胡塞尔那里,论证的路向就是:由于感知之物是绝对被给予我们的,因此就保证了意向活动的明证性,继而在意向活动的构造行为中保证了意向对象的明证性,论证的出发点就建立在感知之物的被给予性上。

2、马里翁通过将被给予性与明证性联系起来考察认识活动的绝对被给予性。被给予性在胡塞尔那里就成为了认识活动的开端,具有了自身的优先性。从认识活动的开端而言,就要求这种被给予性,“没有被给予的认识作为开端,也就没有认识的进展。”[1](47) 认识活动的开端是通过被给予性来保证的。从认识活动过程本身而言,认识活动实质上是反思性的、批判性的活动,而“认识批判是想揭示、澄清、阐明认识的本质和这本质所属的关于有效性的合理要求;换言之,使它们成为直接的自身被给予性。”[1](46) 认识活动本身也具有实现被给予性的要求。胡塞尔认为在认识活动中,被给予性具有普遍性,所有的思维活动领域都是绝对的内在被给予性领域,而且,“不仅个别性,而且一般性、一般对象和一般事态都能够达到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1](62)

3、被给予性是一切认识活动的模式,但胡塞尔也认为对于被给予性问题的研究,重要的是发现被给予性的类别与被给予性的本质。

就被给予性的类别而言,实际上是指在意向活动构造意向对象的过程中所呈现的各种各样的样式。胡塞尔认为有这样的一些被给予性样式:“思维的被给予性,在新鲜的回忆中犹存的思维被给予性,在现象的河流中持续的现象统一性的被给予性,这个统一性变化的被给予性,在'外部’感知中的事物的被给予性,幻象和重复回忆以及在相应的联系中杂多综合地统一在一起的感知和其他想象的各种形式的被给予性。当然还有逻辑的被给予性,一般性的被给予性,谓词的、事态的被给予性等等,还有背谬的、矛盾的、非在的被给予性等等。” [1](80)

就被给予性的本质而言,马里翁认为胡塞尔在这个问题退却了,没有实现他本来应该迎来的现象学的突破,据此马里翁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胡塞尔的被给予性概念展开了批评。

首先,胡塞尔把还原置于被给予性之上,认为只有被还原了的现象才具有绝对无疑的被给予性,只有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才能获得绝对的被给予性。还原在胡塞尔那里支配着被给予性,而马里翁认为,如果坚持现象学彻底还原的精神,还原到最后将是不可还原的,将是自身,自身是无需任何外在性的力量,是自身给予的。因此,在还原背后的应该是绝对的被给予性,被给予性本身是不可还原的,也无法还原的,被给予性才是现象性的根基。

其次,胡塞尔用对象性的范式统摄了被给予性,颠倒了被给予性与对象性的关系。在胡塞尔那里,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的模式是认识行为的基本模式,在意向活动中构造意向对象,任何事物的存在本身都是受对象性支配的,区别只是在于不同的对象性模式的自我构成。胡塞尔是用对象性来衡量被给予性,认为对象性是被给予性的标准,相反,马里翁则认为,“对象也能给予自身并不意味着,给予必须总是或首先被对象化。对象性提供了一种被给予性模式,但它并没有授权,使它能有权把所有的给予性模式都吸收到对象性模式中。相反,被给予性提供了最终的现象性标准,在原则上排除了对象性对被给予性的概括、标准化与度量。”[2](32) 据此,马里翁认为胡塞尔在这个问题上阻碍了自己的实质性胜利,而把被给予性置于对象性的范式中,用对象性淹没了被给予性。



三、 显现——被给予性

马里翁在被给予性问题上进行了具有创造性的研究,形成了“被给予性的现象学”。被给予性究竟是什么?马里翁主要是从被给予性与显现、还原、直观等等现象学的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入手来研究的,然后延伸到对于礼物的现象学分析、对于充溢现象的分析。下面,我们主要是从显现、还原与被给予性之间的关系来考察马里翁是如何阐述他的“被给予性”概念的。

M·亨利在著名的《现象学的四条原理》一文中提出了构成现象学大厦的四根柱石,即现象学的四条基本原理。他认为第一条就是:“有多少显现,就有多少存在。”这条原理实际上也是自胡塞尔、海德格尔以来现象学传统一直所主张的基本要求。马里翁也认为显现与存在的关系是现象学的首要的基本的关系,由显现所开启的现象学视域展示了现象性分析的无限丰富的可能性。显现与存在本质上是同一个领域,只要显现出来,就同时是存在的,显现活动进行时所使用的地盘与存在的领域是相同的。但是,进一步地考察显现与存在的关系时,亨利、马里翁等人都认为,显现具有比存在更基本也更优先性的地位,事物只有首先显现出来,才可能存在;只是由于显现而显现出来,事物才能说是存在的,而且,存在只有在显现的层面上才是有意义的。简言之,显现是一切,没有显现,就没有存在。存在只是被显现了的存在。没有任何存在本身是不同于显现的显现,也没有任何存在不能被不折不扣地还原为显现。那么,存在是什么东西呢?存在什么都不是,“存在本身既没有力量,也没有意志,它除去是一种声音气息以外,就什么也不是。”1 这样做是否就抛弃了存在问题呢?存在是否就是毫无意义的呢?

马里翁认为,存在问题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海德格尔所提出来的“存在与存在者的差异”,更重要的是还开启了这样一种视域,它引导我们去发问:那使存在之所以存在的独特的、伟大的力量是什么?马里翁认为,这就是被给予性。按照海德格尔所做的“存在者与存在的区分”,一旦我们坚持现象学的还原精神,首先是对存在者进行还原,得到的就是存在本身2,但是,存在本身何以存在?存在是显现的存在,显现向存在展示自己的本质。那么,显现是什么呢?马里翁认为,显现自身的首先给予自身,或者说自身给予。“仅仅只有显现被确切地还原到自身时,显现才等同于存在,因此,一旦显现作为完全的、总体的显现,它已经完成了一种被给予性。……通过将显现返回到意识的我,返回到显现自身,还原将显现带回到它的纯粹被给予性中。”[2](16—17) 被给予性是显现背后的伟大力量,它使显现向存在显现,向存在展示自己的本质。

显现与被给予性的关系呈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被给予性是显现背后更原初的力量,事物如果不首先不给予自身,就什么都不会显现。只有首先绝对地自身给予自身,才能使事物显现出来,给予自身实际上就是显现自身。马里翁认为,胡塞尔提出的“有多少显现,就有多少存在”,实际上已经洞见到显现与被给予性之间的密切关联。德里达所提出的“在场的形而上学”中的在场性,也来自与被给予性。但是,另一方面,被给予性也与显现密切相关,“一切显露为自身被给予的事物,只要已经被给予了,就会显现,因为只要被给予行为是可见的,它就可显现。存在——在场的存在,在形而上学中这两者是相等同的,即给予被给予性以显现的机缘。”[3](34) 显现使得被给予性得以展示,但是,必须牢记的是:显现并不是被给予性的规定性,被给予性没有任何外在的规定性,它是自身给予自身。

胡塞尔一开始也认识到了显现问题的重要性,也思考过显现与被给予性的关系,最初也将认识活动区分为显现与显现之物,他说:“从显现与显现之物之间的本质关系来看,现象这个词是模棱两可的,而显现与显现之物之间的关系敞开了两种绝对的被给予性,即显现的被给予性和对象的被给予性。”[2](68—69) 这里,显现与显现之物的区分实质上就是胡塞尔一直所主张的现象的二重性,但是,胡塞尔后来放弃这了这种区分,而代之以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的区分。

相反,马里翁则认为,“显现——显现之物”的模式更为根本。从显现模式与被给予性模式而言,被给予性的模式就等于显现的模式。“如果显现之物与对象相一致,那么被给予性的模式就与显现模式相等同,即是说被给予性模式就是显现模式。这也即是说,如果显现模式与被给予性没有任何关联,那么被给予性当然不会给出任何东西了,特别是不会给出显现之物了。”[2](21) 从显现与显现之物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决不存在没有任何显现之物的显现,决不存在没有任何显现的显现之物。马里翁进一步指出,显现与显现之物之间的关联,也即是现象性的确真含义,完全取决于被给予性。作为现象的二重性——显现与显现之物,都是依赖于被给予性的,是以被给予性为基础的,这也印证了马里翁在将被给予性置于现象学的优先性地位时所宣称的:被给予性的决断就是现象学的决断。就此意义而言,最后整个现象学的工作就是在意识的被给予性中区分事情的不同的被给予方式。由此可知,马里翁反对胡塞尔用“意向活动——意向对象”的模式取代了“显现——显现之物”的模式,用对象性模式淹没了被给予性模式,从而将被给予性只是当成为对象性的一种模式之一,颠倒了二者的本真关系,埋葬了自己在现象学上可能取得的又一突破。

最后,从显现的视角出发,被给予性是什么呢?被给予性不是别的什么东西,首先是具有使任何面临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的那种清晰明白、确定无疑的特性,但它同时又是自足的,无条件的。现象学的目标是使事物具有现象性,而现象性就是光,西方思想传统将这光或者理解为自然之光,或者理解为理性之光,而在现象学中则是世界之光,或者就是生活本身,现象学的光照向被光照之物,使被光照之物获得现象性,而光本身从何而来的,则是不受质疑的。马里翁的天主教神学背景促使我们有理由把显现、被给予性与上帝联系起来思考。《圣经·旧约·创世纪》中有:“神说:要有光,就有光。”光是自身给予自身的,是绝对地被给予的,它是自我显现,而显现之物则是在这显现过程中被给予出来的。



四、 还原——被给予性



现象的方法就是还原的方法。还原也即悬搁,分为本质还原与先验还原。还原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核心概念,整个胡塞尔现象学所提供的不仅仅是本体论的意义,更重要的是现象的方法,而现象学的方法精髓就是现象学还原。马里翁正是从还原与被给予的关系入手,来展开他对于胡塞尔、海德格尔的现象学研究。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还原与被给予性:对胡塞尔、海德格尔和现象学的研究》、《被给予的存在:关于被给予性的现象学研究》等作品中。

M·亨利对马里翁的现象学研究有个非常著名的论述。M·亨利认为现象学有四条基本原理,第一条原理是:“有多少显现,就有多少存在。”第二条原理是:“任何一个原初被给予的直观都是知识的合法来源。”第三条原理是:“面向事情本身!”他认为马里翁提出了现象学的第四条基本原理,即“还原越多,给与就越多。”这四条原理共同构筑了整个现象学的大厦,缺一不可。但前三条原理都是胡塞尔所提出来,而惟有第四条原理是马里翁的独创性的发展,因此,M·亨利高度评价马里翁的现象学研究,认为他的被给予性现象学影响到了整个现象学事业的发展,是自胡塞尔以来现象学所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性进展,实现了胡塞尔本来可能实现的但又没有完成的突破。

马里翁从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出发来分析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他认为,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是对对象性的还原,因此是通过现象的自我构造作用来定义现象性;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是从存在者向存在还原,是朝向着存在性的还原,因此,是通过存在本身来定义现象性;而如果要坚持彻底的现象学的还原精神,那么,现象学的还原决不应该仅仅止步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所做的工作面前,现象学的还原还应该有更大的突破。因为“胡塞尔的还原是在对象性的视域中所进行的先验还原,海德格尔的还原是在存在的视域中所进行的存在论还原,那么,一旦还原不再为对象或存在('存在者的存在)所阻碍时,我们就应将还原赋予为第三还原,即向纯粹被给予性的还原。”[2](3)

马里翁认为,第一还原是由胡塞尔所进行的“先验还原”3,第二还原是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还原,而向被给予性的还原则是第三还原。那么,还原与被给予性之间是什么关联呢?还原还原了一切事物,但是不能对被给予性还原。被给予性是不能被还原,彻底的现象学还原也必须有一个限度,在此限度之内还原才能逐步揭示事情本身的现象性,而现象性的获得却不在此限度之内,因为限度之内的都不是最原始的、最根本的,都是需要被还原掉的,保证事情本身的现象性的力量在此限度之外,也即是那不可还原的绝对的被给予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M·亨利高度评价了马里翁在还原时所进行的创造性转换,“第四条原理(有多少还原,就有多少被给予)将还原推进到极限,依次地将存在物还原为存在,最后还原为存在的呼吁,仅仅是为了不将我们导致某个不确定的X,导致样式,导致纯形式、绝对和超验性——这些东西本身都是以纯形式的方式规定的——,而是导致给予性,导致它的最极点,导致原初的显现。”[4] 由此可见,还原并不能够还原被给予性,相反,还原是返回到了被给予性。还原在返回到被给予性的时候,从存在者向存在还原,从存在向存在的呼吁还原,直至最后还原到被给予性,都是对于现象性本身的澄明。在此过程之中,并没有损失什么,因为一切都包含在绝对的自身给予之中。向被给予性的还原并不是无意义的回溯,也不是要回到原初的混沌状态,而是要发现使事情本身获得现象性的最根本力量。尽管被给予性都无条件地自身给予的,但被给予性并不能将自身封闭起来,永远都沉睡在自我之中,相反,还是要通过显现的机缘,向外给出自身,正是在给出的过程中,纯粹的被给予性才能真正意义上丰富了自己,实现自身,被给予性的给予品质才能体现出来。否则,绝对的被给予性将走向彻底的内在主义自我论,走向神秘主义。

还原在连接显现、存在,最后通向被给予性之间扮演了中介与桥梁的作用。胡塞尔提出“有多少显现,就有多少存在”,马里翁提出“有多少还原,就有多少被给予”,实际上,正是还原才使得可见的、显现之物朝向被给予性,才获得现象性。因而,马里翁认为,还原对被给予性的作用,是在两重意义上而言的:“首先,因为还原把显现限制在显现中所获取的真正的被给予性上;其次,因为还原把处于向绝对显现之物的回复路上的显现带回到绝对的被给予性上。”[2](15) 所以,马里翁得出结论:“没有任何被给予性是不经过还原过滤的。”[2](16)同时,必须认识到的是,尽管只有通过还原才能让显现之物显现,但是,还原的作用是绝对不可夸大的。在揭示事情本身的现象性的过程中,还原最初只是充当“存在的指引”,敞开了现象的场景,使得现象学的分析不再为存在者所遮蔽,而探究到了存在本身。但是,在经过了这样一番存在论的还原之后,存在背后的被给予性力量终于显现出来了,这时还原的指引作用已经可有可无了,或者说干脆就遗忘了还原。绝对的被给予性是自身给予的,因此,现象性此时“自我指引”。所以马里翁又强调:没有任何还原是不朝向被给予性而起作用的。

直观和意向性也是现象学中的重要问题,是胡塞尔现象学讨论的中心论题。胡塞尔把“直观的知识“看作为”一切知识的合法来源”。意向性一直以来也是胡塞尔现象学构造活动的基础。但是,马里翁认为,无论是直观,还是意向性,都是被给予性的模式。“显现”与“显现之物”是现象的二重性,要揭示事情本身的现象性,光靠直观和意向性是不够的,因为直观和意向性不能够自身给予,所以,被给予性优先于直观和意向性。直观不是被给予性的标准,被给予性将自身从直观中解放了出来。“只有维护被给予性的地位才能容许直观实施对真理的统摄。就此而言,如果直观不是根据它所起作用的被给予性而设定直观自身的话,那么,直观对于可见的、可知觉的、甚至是可以欺骗的都是一筹莫展。如果直观不能给予我们任何东西,那么直观对我们有何用?我们在直观中能认识到什么权威呢?——是否是无呢?”[2](7) 所以,被给予性就是自身的真理,它自身衡量自身,直观只是被给予性揭示事情本身的现象性的一个模式。



五、 进一步展开的问题



从上面对于马里翁的被给予性概念的论述中,我们能够获得对于被给予性概念一个大致的轮廓,但是,延伸开来的问题还有很多,有待我们进一步地去清理与思考。

从马里翁对被给予性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显现、存在、直观、意向性、对象性、还原等曾经是现象学的最基本的概念范畴,现在统统都被置于被给予性的管辖之下。那么,马里翁这样做,是否会导致一门新的形而上学的出现?一门被给予性的形而上学呢?

礼物是最能体现被给予性特征的现象。马里翁对于礼物的现象学分析对于进一步理解被给予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帮助作用。礼物与显现,礼物的给予者,礼物的接受者,礼物本身,是什么样的含义呢?具有怎样的内在关联呢?

充溢现象(或者说饱和现象)也是被给予性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从实质状况而言,现代社会不是一个匮乏的社会,相反,而是饱和的社会,因此,是处于耗费中的社会。那么,如何对于饱和现象,或者说充溢现象进行被给予性的分析呢?

被给予性现象学如何避免彻底的内在主义?如何不导致彻底的唯我论?在上帝、自我与他者之间如何保持一种有效的张力与平衡呢?

这些都是被给予性现象学下一步研究的问题,它使我们不得不去认真面对,因为这些问题是“自身给予”出来的,在我们一进入被给予性问题时就“绝对地被给予出来的。”





注释:

[1] 胡塞尔 著,倪梁康 译,现象学的的观念[A]. 倪梁康 选编.胡塞尔文选(上)[C].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Marion. Being Given:Toward a phenomenology on givenness[M]. 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 Marion. Reduction and Givenness: 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 Heidegger and Phenomeomlogy [M]. Evanston, Illinoi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8.

[4] 米歇尔·亨利 著,王炳文 译,现象学的四条原理[J].





作者简介:

潘斌, 男,1978年,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联系方式: panbinhus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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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在与显现的关系问题亨利在《现象学的四条原理》中阐述得非常清楚、详细。简言之,亨利认为显现就是存在,而且显现是比存在更根本的力量。马里翁一生都将亨利作为自己的学术导师,他在现象学方面深受亨利的启发。亨利的《现象学的四条原理》一文实际上是对马里翁的现象学思想的一个精辟总结。

2 本文第四部分“还原与被给予性”将详细讨论还原与被给予性的关系问题。这里的区别只是在于:存在与被给予性是从本体论而言的,还原与被给予性是从现象学的方法论而言。

3 马里翁将胡塞尔的“先验还原”称之为“第一还原”,并非是忽视了“本质还原”,而是因为在他看来,最能代表胡塞尔现象学还原特征的应该是先验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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