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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
新鲜事物,从来都是一回生,二回熟。
今日收到一份民事案件转普通程序的裁定书,但是细看裁定书内容,写着的是:“由审判员某某一人独任审理”。
按照以往的旧思想,我以为是书记员或者法官粗心写错了(划掉!法官是不会错的!),但是再看落款也只写着审判员一个人的名字,并无人民陪审员或其他审判人员,那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第五部分扩大独任制范围下第十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我们可以看出:在此前,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若转为普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
新办法实施后,传统的审判组织模式将出现重大突破。
我们都知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是比较麻烦的。首先需要凑足人数,之后融洽各方安排开庭时间,审理还需合议庭评议等等。
放宽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法律关系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无疑是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加快了纠纷解决的进程,给承办人和当事人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上网搜索相关新闻亦可发现,其实很多地方都早已开始实行,只是目前适用范围尚小,可能还有很多人像我一样不知道,就把我这次的经历写下来和大家分享,权当查漏补缺了~
附上该办法的试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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