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小王经人介绍与女子小李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决定结婚,小王给小李家12万元彩礼并花费26500元购买首饰,一切办理妥当之后两人领了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刚刚结婚10天,小李与小王就发生了矛盾,小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10天后返回,但返回后两人仍然经常吵架,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小李再次离家并且再未返回。双方经过一个多月的冷战,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小王答应了小李的离婚提议,但要求小李返还彩礼以及购买首饰、结婚当天的红包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相识几天便决定结婚,婚后10天就发生争吵,仅仅2个月双方便决定离婚,这属于典型的闪婚闪离。从情投意合到一地鸡毛,最终的关注点都落在了彩礼上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王支付的彩礼能够要回么?目前法律界通常认为,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没有形成,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12万彩礼以及26500元首饰费用是小王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为与小李缔结婚姻而给付,属于彩礼。那么能不能返还关键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指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生活,而非短暂的、间断的共同生活。小李与小王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再到离婚只有短短3个月的时间,从结婚到离婚只有不到2个月的时间,这期间小李两次离家出走,一次离开10天,一次离开后再未返回,可以说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过短,不能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因此彩礼应当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有不同的裁量。例如定亲和婚礼礼金,大部分法院都会认定为彩礼;见面礼、改口费,只有部分法院认定为彩礼范围;红包等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多数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彩礼;婚宴费用、拍摄婚纱照等消费性支出,一般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彩礼;对于首饰,大多数法院只将金首饰认定为彩礼。本案经过茅箭法院审理后认为,12万元彩礼以及购买首饰花费的265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小王主张的见面礼、给亲戚的红包、改口费、出门红包、送亲红包等费用是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结合双方是否同居生活等当地风俗因素,酌情确定小李返还小王125000元。法院判决之后小王提出异议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律小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男方给予彩礼、双方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之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很快离婚,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全家债台高筑,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处理不好容易激发矛盾,因此,这里的共同生活应该理解为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同居生活,而不是短暂的、间断性的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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