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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警方又出离谱新政:要被害人交出手机调查,否则就让嫌疑犯逍遥法外?!

 

“要么交出手机,要么看着强暴犯逍遥法外……”

今天一早,各大英媒纷纷报道这个英国警方与检方,近日出台备受争议的新政策。

这个由英国全国警察总监委员会(NPCC)与英国皇家检察署(CPS)共同制定的新政策要求:“强暴和性侵犯等刑案的受害者,都必须要同意交出手机做为证据给警方调查;

否则如果受害者拒绝的话,警方就有权可以拒绝继续调查案件。”

而这个政策的目的,根据报道所指,是用以允许警察查看当事人的短信、照片、电子邮件以及社交媒体等内容的同意书(Consent forms asking for permission to access information including emails, messages and photographs )在英国全国的范围内推广。

警方制定这项新规定的主要缘由起因于一则在2017年时,因为要调查一系列的强暴案而面临的艰难处境。

当时在英国,有数起众所瞩目的强暴案,在最后一刻时因为新证据的曝光,所以全案遭法院驳回。

其中最为人知的是一则针对学生艾伦(Liam Allan)的案件。

艾伦当年22岁,是格林威治大学(Greenwich University)的学生,主修犯罪学。

他遭到发生性关系的对象诬告性侵和强暴,尽管他一直否认控罪,坚称只要翻查通话纪录就可以找到证据来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是警方不愿意去调阅原告的通话纪录,说那是侵犯原告的隐私,而且这种要求可能会令被害者更不舒服。

但是之后换了一个新检察官接手后,就随即要求警方要交出当时报案那位女生的通话纪录。这样一看,才真相大白。

案件拖了2年多后,在2017年12月,克罗伊登刑事法庭(Croydon Crown Court)上,检察官终於揭发出原来一直以来都是原告持续在骚扰艾伦,并且要求要艾伦和她发生性行为,甚至还曾经向朋友坦承有想要被艾伦强暴的性幻想。

最后艾伦当然无罪释放,警方也因此道歉,承认处理失当。

在《BBC》的访问中,艾伦坦言了他被遭到诬告后的幸酸:“这个案件彻底摧毁掉了我正常的个人生活。”

自此之后,警方就决定要改善这个漏洞,所以就认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查看手机是必须的。

不过由於当时并没有一个特别针对手机信息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提供的话,警方也无可奈何。

也就因为这样,促使了新政策的推出:要求报案者在报案时,必须先签署同意警方查看当事人手机等通信的同意书,让警方有可以查看手机的权利。

以下是同意书的截图,想要查看完整版本的可以点击这里:https://www.scribd.com/document/407922009/Npcc-Final-Consent-v1-2#from_embed

警察局长们声称,引入这个同意书(consent form)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可以减少目前系统中的混乱。

英国公诉总长希尔(Max Hill)说:“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会查看受害者的手机。而手机中的'相关材料’也会在'从严、从速’的规定下,才会被提交法庭。一切都是符合严格规范的。希望这样做最终能成功起诉更多的性犯罪。”

但是这个政策一出台,马上就遭到很多人的反对。

主要原因是觉得该政策尤如把受害者当作是嫌疑人,来对她们进行“数字化的脱衣搜身”(Digital strip searches),意思就是利用他们的通信装置或系统,来对他们进行调查。

公民自由慈善组织《老大哥监督》(Big Brother Watch)就说:“受害者不应该要在公义和隐私上有所取舍。(警方的调查)是不需要侵犯隐私的。”

《结束暴力对待女性联盟》机构(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的副主席也回应说:“我们在举报强暴案的时候已经会被问到许多令人极其不舒服的问题,而且到最后大多数强暴犯都会逃脱掉。

现在的调查过于关注被害者的性格,诚实度和性史,而不是着重於调查被控强暴的嫌疑犯。

在强暴案调查的时候,警方将这种侵犯妇女(被害人)隐私做为惯例的要求,实在是太无理了。”

一名计划对这个政策提出法律挑战的女性奥利维亚(Olivia)也说:“我手机上的数据可以回溯到7年前,我的手机记录了我生命中许多最为私人的时刻,想到有陌生人要在其中搜索,并试图借此来对付我,我就觉得自己又再一次被侵犯了。”

《英国女性正义中心》(CWJ)则批评:“我们似乎又回到了糟糕的过去,被强暴的受害者又被当成嫌疑人般对待了。”

甚至连警方内部都出现了分歧,觉得其实已经有很多的强暴案受害者不愿意站出来举报,现在再加上这条新规,绝对会令人更加为之却步,阻止他们争取正义。

根据《卫报》的报道,统计数据指出英国每7名女性中就有一人曾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暴力。

但是英国检察署的数据显示,在2017年至2018年间,强暴案件被定罪的数量却比前一年下降了23%。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如果想要向警方报案,需要主动提供证据吗?

其实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去警察局报案的话,一般都是不需要主动提供任何证据的。

也就是说,假设当事人被打劫,他/她只需要直接和警察说出事发经过,填写好相关表格就可以了。之后的搜证程序就是警察必须负责的。

但是现在强暴案的报案者(受害者)却被要求交出手机,不愿意的话就要写明原因,否则在将来如果警方觉得有需要查看手机内的资料而遭到报案者拒绝的话,调查就会被中止。

这基本上就代表警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报案者的诚信抱有一定的保留,这也是绝大多数对于警方新政策的反对声浪,所提出的“责备受害者”(victim blaming)反对意见。

而且手机可以说是现代人的第二个脑,里面储存着很多私密图片,机密电邮和短讯等等。

虽然警方说只会针对和案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调查,但是在寻找资料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看到一些不相关的私人信息,这自然导致了社会上很多不同团体和声音的反对。

不过当然也有人觉得这是一个公平的规定,有网民就说:“难道他们有什么要隐瞒的吗?”

也有人说:“这会节省很多时间。”

那么更进一步,在报警后,性骚扰/性侵犯受害者,或者说其他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还可以怎样做呢?

一般来说,在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就会展开调查,到一定阶段掌握到证据后,就会上到刑事法庭。

但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法庭虽然能对加害人定罪,甚至要求加害人对被害人做出赔偿;但是一般来说,刑事法庭判给被害人的赔偿金额都是非常有限的。

所以对于被害人来说,一般律师都会建议被害人应该要再另外提出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的民事赔偿;

因为民事法庭(Civil Court)在一般情况下判给被害人的赔偿金额,会比刑事法庭要高出很多的。这对被害人来说尤其是遭遇了某些可能会改变或影响被害人一辈子的事件和变化,是应该要获得相应的赔偿才是合理的。

而被害人一般在刑事法庭胜诉后,就可以直接到民事法庭提出索赔,因为刑事法庭的判决是绝对的,可以直接被引用到民事法庭上。(注:但要注意的是,反之民事法庭的判决,则是一般不会被直接沿用到刑事法庭上的。)

基本上民事赔偿是不同于刑事赔偿的,所以当事人千万不要以为刑事法庭判完赔偿之后就算了,以为自己就不能够再去提出民事赔偿了,这两者之间在赔偿方面一般是没有直接的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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