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案释法】离婚后对共同财产债务争执不清,法院厘清后依法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登记以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债务也需共同承担。

案情简介
01

 马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于2015年1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5年5月11日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于2013年2月26日设立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农机经销处。

 2018年8月2日,李某在房屋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42万元。2018年8月5日,甲转账给李某20万元,乙转账给李某10万元。2018年8月6日,李某存入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38万元拍卖款。A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李某,登记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

 2019年,李某和马某又产生了矛盾,2019年7月16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与马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小马自2019年7月16日起由李某抚养,马某于每月28日给付小马当月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后来,因马某、李某离婚财产分割遗留问题始终不能解决,马某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价值1120400.00元相互分割(包括房屋、存款与经销处配件)。

 2020年3月,李某向丙借款十万元,未出具借据,未约定利息。

 2020年3月20日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B房屋,总价款为22万元,建筑面积为58.49平方米,登记时间为2020年4月9日。

 2020年6月18日银行向李某名下贷款账号放款27万元,2021年6月16日该账户内还本金27万元。李某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6月25日还款本金27万元、利息124.50元。

一审判决
02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马某参加经销处进货厂家组织的产品宣传活动,向多个物流与配货站支付费用。李某名下商业银行账户内2019年7月16日一个账户余额为706.62元,另一账户2019年7月16日余额为95.81元。李某向丙借款尚欠4万元未能偿还。

 法院认为,马某主张与李某两次离婚后均同居生活在一起,李某对此不予认可,马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A房屋虽于2020年1月21日登记至李某名下,但该房屋是在马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拍卖所得,且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约定归属的情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未成年儿子小马随李某生活,且该房屋一直由李某与小马共同居住,故法院酌定将该房屋判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对马某折价补偿。

 李某名下B房屋购买于双方离婚后,马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房屋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

 关于马某主张分割的李某名下商业银行账户存款,经查询,截止2019年7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时,李某在该行两个账户存款余额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应按50%的份额将401.20元支付给马某。马某未就双方离婚时经销处存货价值进行举证,对其要求分割价值26万元配件的主张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B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马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210000元;

 二、被告李某名下商业银行账户余额归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马某支付相应分割款401.20元。

 三、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马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1万元。

二审判决
03

 二审法庭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处理,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42万元的房屋进行分割,判决李某给付马某21万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要对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虽然查明李某向甲借款20万元,向乙借款10万元,向丙借款10万元,向银行贷款27万元,但是未对此进行处理。马某只享有财产,不承担债务,违背原则,不合常理,应当改判。

 马某则辩称,自己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均已全部还清。离婚后,自己经营农机经销处,李某发生的经济往来与马某无关。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供证据,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A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均无异议,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并无不妥。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甲借款20万元、向乙借款10万元,马某对此无异议,但主张上述借款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偿完毕。李某主张甲的20万元借款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向三人借款13.5万元,加上经销处的利润进行的偿还,即李某认可甲的20万元借款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清偿,故该笔债务已因实际清偿而消灭,对李某要求马某承担该笔债务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主张向三人的借款是为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即向三人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向三人还款的转账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予以证明。经审查,李某主张的上述借款的偿还时间均发生在离婚后,因无对应的借据进行印证,无法证明所偿还的借款的发生时间及用途。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在离婚后与案外人的金钱往来情况,无法证明李某所偿还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偿还牛保成20万元借款发生,故对李某关于向三人的借款是为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李某向乙借款10万元,李某在一审期间陈述未偿还该笔债务,二审期间又陈述已偿还84100元,其关于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违反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该笔债务本院不予认定和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其前提条件均为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所背负的债务,除非有特殊协议约定为个人财产或债务,都是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在无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其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都会对半分割。因此,相较纠结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个人财产与个人债务厘清,便可更方便、直接地认定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是值得您信赖的法律顾问集成化服务专家。我们奉行正本清源、精诚必达的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有资深的高素质律师及助理团队,并特邀著名法学教授和知名专家作为外援,为个人、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集成化法律顾问服务。这个团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为客户排忧解难,在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维护客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服务领域:立足上海,面向全国,承接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纠纷、动迁拆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企业法务等法律咨询、诉讼业务。

官方网站:www.dabicheng.com

免费咨询:4001092558

律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兆丰广场806室(地铁中山公园站7号口直达)

关注我们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审判热点: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
复婚后夫妻的财产和债务该如何划分
301期法律快问快答-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北京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信金国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保证人配偶的存款?@庐州判官
律师提醒:男女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房产证千万不要只写一个人名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