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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巧克力买到假货,要求假一赔十被支持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明知产品不符合标准仍进行售卖的经营者要求赔偿金。赔偿金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情简介
01

 2021年10月22日,小王通过某购物平台,在确认李某网购店铺有假一赔十的承诺后,购买了6盒“溶脂燃脂巧克力”共计消费2967元。

 小王收到货物后,发现所买商品外包装没有任何生产厂家信息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基础信息,通过对卖家李某提供的卡片上的厂家进行查证,得知自己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小王在平台上与李某沟通,要求其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被李某拒绝。

 于是,小王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退回购物款2967元,并判令李某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29670元。

一审判决
02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小王提供的购买记录及签收情况,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小王购买的产品为食品,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且包含生产厂家信息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而本案中小王收到的食品并无标签。食品主要通过标签来判断食品成分及是否安全,因此案涉食品无标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小王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物款296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退回货物所需运费亦应由被告李某承担。

 对于小王要求按照购物款十倍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食品虽无任何标签,但小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了损害,因此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小王货款2967元,同时原告小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退还“溶脂燃脂巧克力”六盒,邮费由被告李某负担,如届时原告小王退货缺少,则按每盒494.5元的价格减少应退的货款。

 二、驳回原告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03

 二审期间,小王提交委托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所售产品进行的检测报告一份,用以证明涉诉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对身体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小王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自行承诺假一赔十,有平台沟通记录以及店铺平台上假一赔十的承诺为证,小王提供证据材料能证明产品为假冒产品。涉诉产品属于假冒产品,无法保证其合法来源,无法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得到严格监控,更无法保证其经过法律要求的相关检验等,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风险,故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涉诉产品并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国家食品安全法强制标注的内容,实属三无产品,与假冒厂家厂址性质没有根本区别,也无法保证其合法来源,无法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得到严格监控,更无法保证其经过法律要求的相关检验等,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被告李某对所销售的产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只要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十倍价款赔偿”,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小王将涉诉产品委托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测,结果检测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根据《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故涉诉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服用后对身体会造成严重的伤害。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小王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标签等信息,李某一方在与小王一方购物聊天中提供给小王的卡片上的厂家公司在2021年3月10日发布的网络假冒产品公示中载明:假冒产品名称:“溶脂巧克力”,净含量为15g*25。该假冒产品名称与李某一方提供给小王的卡片上的产品名称一致。小王一审中提供的账号信息、店铺经营者信息纰漏、交易详情、交易物流详情、交易快照、涉诉产品实物照片、厂家公司2021年3月10日发布的网络假冒产品公示等证据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李某作为网店经营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等信息,亦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且结合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存在过错,应当向小王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的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小王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小王货款2967元;

 三、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王货款十倍赔偿金29670元;

 四、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4

 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会极大影响到我们的生命健康。尽管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检验和认证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仍很突出。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后会对人身体产生损害的食品,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金不足一千元,则以一千元记。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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