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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租赁土地期间未缴水资源费,不当得利需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得他人利益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案情简介
01

 2020年8月,沙某、艾某与陈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沙某、艾某给陈某租赁土地316亩土地(沙某的276亩,艾某的40亩),时间为5年,具体承包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并约定了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中约定土地水资源费由陈某自行负担。

 陈某在地上种植棉花种了一段时间,但自2022年起涉案土地由艾某、沙某自己耕种。2022年2月23日,因为某些原因,双方约定解除合同,陈某与沙某签订一份“协议书”,通过该协议书终止了双方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可陈某并没有缴纳其种地期间的水资源费。

 2022年3月24日相关部门催要2021年的水资源费。于是沙某、艾某前后支付了沙某315亩土地、艾某40亩土地的水资源费42564元。

 沙某、艾某向陈某讨要水资源费被拒,于是二人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二人水资源费42564元。

一审判决
02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不当得利。本案中陈某承包沙某、艾某土地316亩,对于面积,三人没有争议,按照相关部门的水资源费缴纳标准和要求,陈某作为种地受益应该交纳水资源费。

 目前为止陈某没有缴纳水资源费,沙某、艾某向法庭提交了水资源费2021年的票据两张。其中艾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水资源费收据上显示39.7亩地,其实际缴纳了4764元水资源费,每亩地的水资源费为120元。沙某实际缴纳了37800元水资源费,每亩地的水资源费为120元,因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316亩土地中,沙某的土地占276亩,因此承担的水资源费为33120元(276亩*120元),按照土地比例,沙某、艾某替陈某交纳水资源费37884元。

 陈某2021年承包了原告土地316亩,则应把水资源费交清,沙某、艾某因为陈某没有缴纳水资源费,现要求实际种地人支付水资源费37884元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陈某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给付沙某、艾某37884元;

 二、驳回沙某、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03

 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陈某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本案的案由应当定为追偿权纠纷。另,本案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沙某的276亩土地,另一部分是艾某的40亩土地,沙某、艾某并不针对316亩土地共同享有权利,因此本案应当分开立案、分开审理。

 沙某、艾某辩称,双方于2022年2月23日签订协议属实,但这份协议与水资源费无关,因为双方签订此协议一个半月以后,自己收到了水利部门下发的关于缴纳2021年度水资源费的通知,这时自己才得知陈某没有缴纳2021年的水资源费。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水资源费由陈某承担,而且陈某承认2021年的水资源费费其没有缴纳。关于案涉水资源费,艾某、沙某既不是保证人也不是合伙债务人,没有义务去缴纳,但因土地总承包人是艾某、沙某,因此水利部门向两被上诉人索取了2021年的水资源费,导致本案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虽然陈某与沙某于2022年2月23日签订了“协议书”,但签订该协议一个月以后(2022年3月24日),由水政监察大队向沙某下发了“催缴水资源费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上,对水资源费支付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核实,陈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书时沙某已经知道陈某未交水资源费的事实。“协议书”签订在前,“催缴水资源费通知书”下发在后,法院确认陈某与被上诉人沙某在签订“协议书”时,被上诉人沙某根本不知道陈某尚欠2021年水资源费的事实并无不妥,故对两被上诉人称“协议书终止的是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的承包费用,与水资源费无关”的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信。本应由上诉人承担的费用让被上诉人承担便违背了公平原则,故2021年的水资源费应由上诉人承担。

 沙某、艾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水资源费收据上显示315亩地,其实际缴纳了37800元水资源费,每亩地的水资源费为120元,因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316亩土地中,沙某的土地占276亩,因此陈某承担的水资源费为33120元(276亩*120元);艾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水资源费收据上显示39.7亩地,其实际缴纳了4764元水资源费,每亩地的水资源费为120元,该部分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以上费用合计为37884元。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要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获益方的获益并没有无法律上根据。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作为不当得利人,切不可相信不劳而获,若受损失人前来索取自己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而作为受损失人,在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未果时,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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