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厦门某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贷款。为了保证债务人按时还款以及若出现违约情况后能快速回收债权,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债务人厦门某有限公司、保证人某有限公司、保证人张某某及其配偶陈某某,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对《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下称“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依法审查了当事人各方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并向各申请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自愿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于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文书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担保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的条款;债权文书内容是否完善,特别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是否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文书中的有关给付内容有无疑义。(2)在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应明确载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债权债务核实条款;文件送达条款。(3)针对债务人、担保人身份的自然人,其配偶如按照债权人要求需共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的,应当在明确其配偶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后果的基础上对配偶进行相关询问,告知其签署文件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并确认其意思表示。(4)针对当事人之间以签订最高额授信、最高额融资、最高额担保合同等形式形成最高额融资贷款、担保关系,由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权利义务关系等需要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借款合同予以确定,故应当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合同项下涉及的主合同、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展期协议、业务申请书等作为上述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广大金融机构来说,及时快速回收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指出,公证是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机构通过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快捷高效的债权回收方式,既发挥了法律威慑力又助力降低贷款违约率,也为债权人省去了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避免债权人深陷诉累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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