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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诉讼时效的思考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诉讼时效的思考(2)

2013年11月25日 15点51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特约通讯员 余浩川    字号:T|T
[标签]农信社

  (三)发送信件。

  发送信件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方式,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不是发出信件就一定能中断诉讼时效。发送信件中断诉讼时效的前提是信件到达或应当到达借款人。因此,在办理贷款时,合同文本中的通讯地址要填写正确、详细,以便今后信件能顺利到达。

  2.如何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送信件以及信件内容。在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不承认收到了信件;有的虽承认收到了信件,但不承认信件具有催收内容。因此,发送信件应采用特快专递,并在存根上注明为某某合同项下贷款催收通知书(越详细越好),如此可证明发送了信件以及信件具有催收内容。

  (四)发送电子邮件。

  发送电子邮件系法定的中断方式,但此种方式保存和印证证据较难,建议不采用。

  (五)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此种方式较为简便,且可节约时间与人力资源。

  (六)提起诉讼。

  关于提起诉讼,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导致时效中断?实践中,部分经办人员采取的方法是:先起诉到法院,但不缴纳受理费,由法院以未缴纳受理费为由驳回起诉。认为此种方式既节约费用,又达到了提起诉讼的效果,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应分类别对待。如法院已向借款人送到副本,农村信用社撤诉的,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法院未向借款人送达副本前,农村信用社即撤诉的,则不产生诉中断效力。其原因为:送达副本后,农村信用社的权利主张到达了借款人,而未向借款人送达副本,农村信用社的权利主张未达到借款人。当然,此种观点仍有争议。但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安全性毫无疑问排在第一位,当有争议时,应选择最为稳妥的方式。

  (七)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

  对借款人持续催收,促使其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采取相关行动。

  三、应对措施

  诉讼时效管理实际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一)加强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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