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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那些严格的反贪手段,最后还是败在了腐败上

反腐是历朝历代治理王朝的重要手段。自有文字记载起,统治者们就深切地认识到,官吏贪腐是影响王朝统治的重要因素。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左传·桓公二年》,春秋,左丘明

为此,各王朝的统治者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都制定了详尽的法律来约束和惩戒官吏的贪腐行为。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到了王朝末期,又总会出现“巨贪”、“硕鼠”,让这些法律成为摆设,扰乱了整个王朝的运转。

“三风十愆”与商纣王

商朝制定了禁止“三风十愆”的法律。

“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而“十愆”则是嗜酒淫乱,追求财物和女色,游荡取乐,不听圣人劝告,拒绝中肯的诤言,疏远德高望重的年老长者,与无知之辈为伍。可见当时的惩戒范围十分广。

君王如果违反“三风十愆”,官员要直言劝阻,而官吏只要违反“三风十愆”中任意一项,均要处以墨刑(即在脸上刺字)。

然而商纣王作为商朝的统治者,却带头作“三风十愆”之事,对勇于劝诫的大臣残忍地使用炮烙之刑。他即位不久就搜刮民脂民膏、加重赋税和徭役,建成名叫“钜桥”的巨大皇家仓库,用于储存粮食(今河南省鹤壁市钜桥镇)。而后又下令在陪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建造了皇家宫殿“鹿台”,在沙丘(今河北平乡)修建离宫和苑囿,用于寻欢作乐。“酒池肉林”、“助纣为虐”等成语正是由此而来。

最终他迎来的是民怨鼎沸和众叛亲离,落得个"鹿台焚身”的下场。

“五过之疵”与“五年琱生尊”

西周中期制定的《吕刑》,规定针对司法官员腐败设立的“五过之疵”。五过包括:惟官——阿谀奉承、仗势欺人,惟反——以权谋私、公报私仇,惟内——徇私枉法,裙带关系,惟货——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惟来——公私不分、徇私枉法。如犯了“五过之疵”,则司法官员与罪犯同罚。

《吕刑》

然而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得怎么样呢?

2006年11月,宝鸡市扶风县出土了两件青铜大口尊。因器内壁铸铭文112字的内容,命名为“五年琱生尊”。该器铸造于周厉王时期,而西周的国力正是在周厉王执政期间走向衰弱的,因此想了解当时官场的真实现状,由铭文中记载的内容,我们可以窥见一二。

五年琱生尊

“五年琱生尊”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周厉王五年,琱生的宗室家族因违反法律,开发私田且超额收养奴仆而事发,朝廷派召伯虎查处此案。琱生因此陆续向召伯虎父母行贿珍兽、玉琮和丝绸。召伯虎父母收到钱财和宝物之后,向召伯虎说情,希望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五年琱生尊内铭文

召伯虎作为执法官员竟然同意并进行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平息了这场官司。琱生为了“感谢”包括召伯虎父母、其本人以及一众参与查处的官员,送出玉璋、玉璜、丝绸等各种宝物,而且还铸成祭祀用的琱生尊来纪念此事。

召伯虎作为执法官员,显然已经触犯了“五过之疵”中的所有内容,但他仍然知法犯法且能够顺利达成目的,可见当时官场的黑暗。

唐律“六脏”与宰相元载

唐朝律法首次提出“六脏”的罪名,即“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及坐赃”,大部分都是针对官员贪赃而设立。其中“受财枉法”量刑最重,以绢值折算,如果受贿达到十五匹则可判处死刑。

如若真的严格执行这条法律,三朝为官的宰相元载,已经不知道要被绞杀多少次了。

元载字公辅, 凤翔岐山(今陕西岐山)人,他身世凄苦,但却聪明好学。

“(元载)自幼嗜学,好属文,性敏惠,博览子史”——《旧唐书》

正因为他的这些品质,虽乡试屡次不中,但仍被名将王忠嗣(另说王缙)招为上门女婿。但是家境贫寒又没有功名的元载在王家备受奚落,王家族人甚至将他们夫妇当作乞丐一般对待,“以载夫妇皆乞儿,厌薄之甚”。

巨贪元载

后来元载终得高中,并搭上大官宦李辅国,平步青云,官至宰相。他发达后,那些曾经奚落他们夫妻的王家族人纷纷上门拜谒祝贺。他的妻子王氏命婢女于院内挂晒四十条青紫绦带,每条长三十丈,并用罗绮锦绣装饰。每条绦带下面,又排列放置二十只金银香炉,焚燃名贵异香。待设置妥当,王氏故意引族人至此,揶揄道:“这不过是我们乞丐夫妇在晾晒几件粗劣货,让你们见笑了”。

元载也并没有将年轻时的圣贤书作为自己立身处世的准则,反而极尽贪腐之能。

“在相位多年,权倾四海,外方珍异,皆集其门,资货不可胜计,故伯和、仲武等得肆其志。轻浮之士,奔其门者,如恐不及。名姝、异乐,禁中无者有之” 。——《旧唐书》

大历十二年(777年),贪腐专权十余年的元载终被赐自尽。其甲第竟可作为百位官员的住房,以及用作宫廷苑囿,“以赐百官署舍,破东都第助治禁苑” ,可见他府邸的奢豪。真是死不足惜。

“重典治吏”与特务集团

明朝初期对官场贪腐的整治十分严厉。明太祖朱元璋参与编制的《大明律》中,一半以上的罪名均为官吏贪赃犯罪。而后其又亲手订立《明大诰》,对《大明律》中未涉及的腐败案例进行了更残酷的判罚。因此,犯了罪行的官吏最终的下场基本就是族诛、凌迟、剁指、剥皮等残酷的刑罚。

明太祖朱元璋

例如明朝初期各州县设立的“皮场庙”就令人咋舌。凡贪污钱款达到六十两的官吏,将在众人围观之下被活活剥皮,然后填充草料,制成“贪官标本”悬挂于公堂之上,以警示其他官员要廉洁自律。

江苏淮安的淮安府署皮场庙

然而,即便是如此恐怖的刑罚,虽然可煞一时贪腐风气,却无法一劳永逸。仍然有源源不断的贪腐案件发生。连朱元璋本人都曾感慨:“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也许是意识到只“重典治吏”并不能有效解决贪腐,因此明朝还先后设立了专门的特务机构,如锦衣卫、东厂、西厂等。这些特务机构办案直接听命于皇帝,且有着凌驾于中央三法司的至高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

锦衣卫木印

虽然设立初衷是好的(为了监督朝廷官员),但因为中央集权制的特点以及利益集团的形成,这些机构反而成为国家贪腐的中心。

“管庄官校, 招集群小, 称庄大伴当, 占土地, 敛财物, 污妇女, 稍与分辨, 辄被诬奏, 官校执缚, 举家惊惶, 民心伤痛入骨。”——《明史·食货志一》,张廷玉

厂卫滥用职权,带头贪腐,操纵党争,破坏封建法制的司法秩序,激化社会矛盾,使得社会黑暗,民不聊生,最终加速了明朝走向灭亡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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