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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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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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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休闲农业,是以农业产业为依托,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资源、农业生产、民俗民居、农耕文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科普、养生和养老等服务的新型业态,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类型。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湖北省境内从事休闲农业、符合《办法》条件,经认定的单位。

二、修订背景

(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中国”等新思想、新战略,规范和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题中之义。

(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赋予休闲农业新的使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

(三)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发展休闲农业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快全省休闲农业发展,2010年9月,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制定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规范管理、示范带动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当前,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休闲农业的政策环境、基础条件、服务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急需对休闲农业示范点的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三、修订依据

(一)相关文件有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第13条以“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为题,提出了休闲农业的目标与任务。《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号)文件强调:“积极推进农林水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农业部专门制定《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

(二)农业部有相关认定。农业部从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我省已先后有12个县、19个单位获得相应认定。

(三)兄弟省份有借鉴。目前,海南、浙江、江苏、湖南均先后开展了相关认定活动,推动了休闲农业发展。

(四)相关职能进入省政府权力清单库。为推动全省休闲农业发展,规范和提高休闲农业点的宣传、推介、配合和服务,2013年8月,经有关部门确认,将“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列为省农业厅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目录中的行政确认类事项。

(五)工作成效明显。2010年9月以来,我省先后组织了6次认定工作,通过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现有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140家,在规范管理和示范带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修订内容

(一)减少了认定主管部门。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流程,经与省旅游委协商同意,将原来由省农业厅、省旅游局两个主管部门联合认定,修订为由省农业厅归口认定管理。

(二)修改了认定时限。为减轻基层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时间,由每年认定一次,修改为每二年认定一次。

(三)提高了认定标准。随着休闲农业的快速发展,休闲农业经营点的接待能力大幅提升,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因此,将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年接待旅客1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修改为“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或综合性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新增了行业自律。休闲农业主体的不断涌现,逐步形成了行业组织,因此,新增了“第十六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要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五)新增了支持内容。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全省休闲农业发展,新增了“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用电及财政扶持、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等政策。利用各种媒介或活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强化了纪律约束。为加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保证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新增了“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定程序

(一)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以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为方便基层群众,《办法》明确: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便于申报主体咨询,同时降低申报成本。

(二)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基层一线,对县域休闲农业发展情况最熟悉,核查更方便,也体现了层次管理要求,因此,《办法》把初审推荐权放在县级。

(三)复核。全省休闲农业发展水平各有差异,在尊重标准的前提下,考虑地区数量平衡因素,体现层次管理要求,因此,《办法》把复核权放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五)公示。为提高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公信力,把“公示”作为认定的重要环节,将入围名单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认定。《办法》明确:通过公示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证书,体现了认定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六、本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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