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线上课程思维导图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
民法总论|自然人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工程《民法学》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电子教案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本章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之前民法法条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完全以新出台的民法典的内容为主(后期会考虑补上)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补充内容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⑴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⑵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取得的,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⑷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
⑸民事权利能力是他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剥夺的
★关于还没与母体脱离的胎儿是否是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出生前的婴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则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胎儿保护的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⒈总括的保护主义: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也赋予法律人格(最有力度)
⒉个别的保护主义: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有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第886条、965条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
⒊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
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绝对主义,这个对胎儿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们国家很多学者也在呼吁,我们也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以此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⑴限制的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的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这些方面的限制,它是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就直接享有的
⑵能力的始终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的始终节点: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始终节点:始于有意思能力的那一刻,终于丧失意思能力的那一刻
★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
研究它到底能产生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效力,拥有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作出的行为法律将会给予怎样的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的关系
如果从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者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同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那么他从事民事活动,不会因为主体问题产生瑕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情况
⑴纯获利行为有效
⑵处分零花钱或简单民事生活行为有效
⑶除了以上两种,其他均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
⑴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
⑵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⑶须经法院宣告
第五节 宣告失踪
★目的
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中也提到了这些近亲属
⑴监护人是有顺位的,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顺位是不一致的
⑵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是没有申请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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