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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官箴‘勤、谨、和、缓’
        官员是否恪守官箴,恪守的程度如何,是吏治与世风好坏乃至朝代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

    封建社会对于官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有不少规戒,即所谓官箴,亦即做官的守则。官员勤政清廉,就被称为“不辱官箴”;渎职贪残,则被称为“有玷官箴”。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采取了不少督促官员恪守官箴的措施,包括皇帝亲自对官员训诫、建立监察制度、惩办违法乱纪官员、在地方衙署中设立戒石铭、在官员上任仪注中进行官箴警诫、在官吏教科书中辟有论述官箴的专章等。一般官员在表面上对于官箴也不敢轻视,做有违官箴的事时往往要顾忌三分。如许多官员都在自己的衙署中挂上有关官箴内容的楹联,其中不少都是官员自撰的,一些官员还在日记中用某些官箴自警自诫。但是,从总体来说,不守官箴的官员仍是大量的,违反官箴的事情也是普遍存在的。官员是否恪守官箴,恪守的程度如何,是吏治与世风好坏乃至朝代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清代康乾盛世,恪守官箴的官员相对较多,到了晚清衰世,顾惜官箴者便越来越少。官箴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谈谈三纲五常、戒石铭、为民父母、清慎勤等几种。

    一、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更是做官的基本道德。清朝统治者不仅以此作为礼教之本,在整个社会中大加提倡,更将其作为最基本的官箴要求来约束官吏。《歧路灯》在写到做官之法时特别提到六个字:“三纲正,万方靖。”反映了清代官吏以三纲五常作为基本官箴的实况。清代官吏上任的仪注中也含有告诫官吏要恪守三纲五常的内容。官员到任进署后,先举行拜仪门、拜神、拜阙、拜印诸仪式,然后聆听敲梆子。头梆七下,意为“为君难为臣不易”;二梆五下,意为“仁义礼智信”,又为“恭宽信敏惠”;三梆三下,意为“谨慎勤”。三梆过后,官员升堂。敲梆子之仪,意在告诫新官要时刻牢记皇帝在上,做臣下的必须按照三纲五常的要求去做,必须忠于职守,勤政爱民。

    二、戒石铭

    清代州县衙门大堂的前面都立有一座碑,碑面北,上面写着十六个大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州县大老爷坐堂时一抬头,便见到这十六个字。这座碑称为戒石铭,又叫戒石箴,是皇帝用来戒饬官吏奉公守法,不得贪赃虐民的。一些衙署的楹联中还有取自戒石铭的立意或与之相通的内容。湖南督学署联云:“才要真爱,名要略爱,总之己要自爱;天不敢欺,人不可欺,实于心不忍欺。”又某衙署联云:“阳奉阴违,天有难遮之眼;民穷财尽,地无可剥之皮。”虽然官衙中有戒石铭赫然在目,但很多官员熟视无睹,根本不理这一套,照样贪赃残民,使戒石铭成为一纸具文。对此,有人在每句铭文下面各加了一句话,加以讽刺:“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转吃转肥”即越吃越肥,“来的便著”即遇民便虐。

    戒石铭上的十六个字,源出五代时后蜀主孟昶颁行天下的一篇“令箴”,原文有二十四句九十六字。宋太宗择取其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颁行天下。至南宋赵构又以黄庭坚所书这十六字“颁于州县刻石”,州县衙门奉谕将刻石立于公案之侧,称为“戒石”,遂相沿为制。至明代奉新制,立碑于头门内甬道之上,以便官员出入时经常看到。清代沿之。

    三、为民父母

    州县官应“为民父母”、爱民为民,这是清代州县官的重要官箴。州县官俗称父母官,人们对所认为的清官、好官,也多赞誉为“民之父母”、“爱民如子”。这种官为父母之说,既反映了州县官直接治民的特点,更主要的是体现了州县官应该“为民父母”,即应像父母爱子那样爱民的官箴。《牧令须知》对州县官何以称“父母官”及怎样“为民父母”有较清楚的说明:“牧令(州县官)民称父母,何也?盖因其有教养之责,与民休戚相关,故称其父母。使其顾名思义,常存惠爱之心,为牧令者,当以目前之赤子,如膝下之儿孙。民之所好者好之,民之所恶者恶之。恶丁役之虐我民,则管束不得不严;恶盗贼之劫我民,则缉捕不得不力;恶差徭之累我民,则支应不得不减;恶稼穑之苦我民,则催科不得不慎;恶荒歉之乏民食,则仓储不得不备;恶旱潦之害民田,则水利不得不行;恶词讼之妨民事,则审理不得不速……”在大量的衙署楹联中,也可看出关于“为民父母”官箴的一些观念,如认为官民关系如父母与儿孙的关系,父母应慈爱儿孙,父母官不易做,民不可欺,应该做真父母而不要挂羊头卖狗肉等。这些楹联,如江南许多州县署挂的:“眼前百姓即儿孙,莫言百姓可欺,当留下儿孙地步;堂上一官称父母,漫说一官易做,还尽些父母恩情。”贵溪县署联:“民不可欺,常愁自折儿孙福;官非易做,怕听人呼父母名。”遵义县署联:“到处皆称父母官,要对得自家父母,方可为人父母;此中易作子孙孽,须顾全百姓子孙,以能保我子孙。”无锡县署联:“人人论功名,功有实功,名有实名,存一点掩耳盗铃之私心,终为无益;官官称父母,父必真父,母必真母,做几件悬羊卖狗的假事,总不相干。”

    清代官员中践行“为民父母”官箴者虽然不多,但还是有一些的。《歧路灯》的作者李绿园就是一个。他晚年曾在贵州思南府印江县做过一任知县,即以父母官的标准要求自己。道光本《印江县志》载:“李海观,字绿园,能兴除利弊,爱民如子,疾盗若仇。”他在书中塑造的清官形象荆县尊、娄潜斋、谭绍衣等,正是他本人为官的写照。书中对父母官的议论,反映了他对父母官形象的理解:“俗语说,知县是父母官。……第一句要紧话,为爹娘的馋极了,休吃儿女的肉,喝儿女的血。”意即做父母官的要爱老百姓,决不能压榨、残害百姓,否则便是吃喝儿女的血肉。清初小说家、曾任深泽县令的刘璋(《斩鬼传》的作者)在民间也有父母官之誉。据载,他执政“严而不猛”,“民情吏治间留心久”,“任四载,民爱之,皆曰贤父母哉”。

    清代大量的父母官有名无实。他们虽表面上也以“为民父母”为官箴,但实际上却反其道而行之。如某县署大堂赫然悬挂“爱民犹子,执法如山”的大匾,其县令却贪黩成性,于是有人续匾文讽刺曰:“爱民犹子,牛羊父母,仓廪父母,供为子职而已矣;执法如山,宝藏兴焉,货财殖焉,是岂山之性也哉。”一说续文为:“爱民犹子,金子银子,皆吾子也;执法如山,钱山靠山,其为山乎。”有的官员始为清官,人们赞为“父母”,但后来变为贪官,人们便加以抨击。嘉庆年间秀水县令某刚上任时,清廉公正,官声颇佳,士民赠以匾云:“民之父母”。不久该县令一改旧操,广通贿赂,有人便在匾侧题一联云:“漫道此之谓;谁知恶在其。”

    四、清慎勤

    “清慎勤”是清朝极为重要的官箴。清帝曾亲自加以倡导,如康熙二十年,玄烨御书“清慎勤”三字,遍赐京师与各地衙门。《牧令须知》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当官之法,惟清慎勤三字。”州县衙门大堂正中的暖阁上常写有“清慎勤”三个大字。很多衙署楹联中都有关于“清慎勤”的内容,或言做官责任重大,当以“清慎勤”对之,或言只有做官“清慎勤”才无愧于天,或着重强调“慎”字的重要。如宁波府署联云:“念厥职匪轻,休戚与六邑相关,曰慎曰清曰勤敏;求斯心可问,是非惟群言是度,不宽不猛不因循。”广东抚署联云:“充无欲害人心,不忧不惑不惧;行可以告天事,曰清曰慎曰勤。”桂林抚署联云:“行所当行,不为已甚;慎之又慎,未敢即安。”

    关于“清慎勤”的含义及其主旨思想,《牧令须知》做了详细的说明。所谓“清”,是指明于义理之辨,绝其嗜欲之私,专心事君尽职,不好利,不好名,不以自家妻子为念,做到念清、神清、心清,做清白良吏。所谓“慎”,即事事为民计身家,慎于事而熟思审处,审案要慎,取予要慎,不以幽独昧天良,处处如鬼神临鉴,如诸葛武侯一生谨慎。所谓“勤”,即视国事如家事,时时持未雨绸缪之思,怀痛痒相关之念,审理公务要勤,查禁赌博要勤,治水要勤,防盗要勤,勤以补拙,勤则寡过。“清慎勤”三字合而观之,其主旨即视国如家,视民若子,如此则可操守清,持躬处事不敢不慎不勤。“清慎勤”除作为一般官员的官箴外,有些官职还因其自身特点,被认为特别需要守此官箴。如刑部官员濮青士曾作《提牢琐记》,对狱官尤须守此官箴做了论说:“清、慎、勤,官箴也。箴,提牢(狱吏)尤亟。众狱所归,竿牍易行,清则绝之。猾役作威,大盗阶厉,慎则制之。躬理巨细,耳目入微,亵毋嫌渎,烦不惮劳,勤之谓矣。”

    清代官员中堪称清官、好官者,都是在“清慎勤”方面做得比较好的。著名者如清官于成龙(字北溟,与包公、海瑞齐名,时有“天下廉吏第一”之誉)、施仕纶等。雍乾时曾任笔帖式、主事、知州,颇有政绩的徐世琏也可说是在这些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在笔帖式任上,他得到户部的好评,被褒为“行走勤慎”,并因此而升为户部云南司主事。他的老师在《教言》中要求做官要像范仲淹、王安石那样为民为国当个良臣,他便努力按照老师的话去做。他曾劝做千总的弟弟要“勤以持身”,即“栉风沐雨,不以为劳;带月披星,勿以为苦”。他自己就是照此行事的。其突出政绩是扑灭蝗灾,他写的《历阳捕蝗记》是此项政绩的实录。在清代官员中,有违“清慎勤”官箴者是举不胜举的,特别是晚清,吏风败坏,“清慎勤”三字几乎谈不上了。作于晚清的《牧令须知》说到当时的吏风是:对于所谓立身之道、报国之忱、勤民之隐,皆置之度外。一旦得官,唯利是图,尸位素餐,其节不清,其心更昏昏如醉,谈何慎勤。即使有所谓清者,大半也是有其貌而无其实,不过是为邀名图官而已。

    关于“清慎勤”的缘起,清人王之春《椒生随笔》云:“‘清慎勤’三字为司马昭训长史之言,见《三国志》。”宋代,“清慎勤”当已成为普遍行之于官场的官箴,《牧令须知》云:“清慎勤”三字,“宋吕文勤之官箴也”。宋人笔记中记一年轻进士向当参政的同乡老前辈求教:“做官有什么秘诀?”回答是:“做官要勤、谨、和、缓。”此四字诀与“清慎勤”甚为相近。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中谈到另一种说法,即:“清慎勤”三字是明太祖朱元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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