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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官僚行政、地方官僚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读李治安、杜家骥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2)

中央官僚行政

1,皇帝独裁

历代行政中枢组织,以皇帝与宰相间的权力分配为背景,不断演化,呈现丞相开府秉钧(秦、西汉),群体宰相辅政(东汉至宋元),御用秘书班子掌枢机(明清)三种情况。丞相开府秉钧,属丞相负责制,处于辅政地位的丞相仅一二名,权势较重。群体宰相辅政,宰相均为三名以上的群体,中枢组织内集体议政拟决机务。从整体看,群体宰相权力未见多大削弱,但每名成员已不复有秦、西汉丞相式的赫然权势了。御用秘书班子掌枢机,其成员已全无宰相名分,仅是以从属于皇帝的内廷侍臣秘书办理机务。三种情况的递次演变,使中枢组织和执行宰辅职能的大臣,越来越难对皇帝独裁形成多少限制,而只能顺从和隶属于皇权了。

秦西汉丞相开府秉钧九卿施政

隋唐三省协同秉钧六部寺监复合施政

明清内阁军机处掌枢机六部施政

皇帝密折批谕,是清代另一种辅助决策方式。通过密折批谕,皇帝可以和少数内外文武大员秘密商讨地方及朝廷大政,考察、整饰吏治,了解官民动态。密折批谕全过程,不经过军机处和内阁,加快了宫廷决策效率,表现出清中后期皇帝最高决策中的极端独裁倾向。

2,分权制衡官僚

中国古代官僚行政活动中运用分权制衡原理,却是相当广泛的,表现于以下方面:

(1)行政和军事分别由文职、武职官僚担任。

文武分职,既可削弱中央或地方官府高级官员的权力,又能使文官武将之间互相牵制,达到官僚间权力的相对平衡,以便于皇帝的居上控驭。

(2)把同一职事交给若干机构或官员,共同办理。

如采用群体宰相制度,设丞相、平章、参政、左丞、右丞等多名官员,会议处理朝廷机务。

官僚内部的分权制衡,可以遏制官吏滥用权力,最大限度降低相权对皇权的威胁。地方官府也由于某些分权制衡措施,大体上杜绝或减轻了专制一方,与中央分庭抗礼等现象。然而,实行分权制衡,常常多设官府及官员,造成机构重迭、人浮于事,行政环节增加,行政效率低下等副效应。

3,皇权的偶然性

皇帝的极端独裁,还使古代官僚行政活动常常听任来自皇帝个人性格、才能、品质等偶然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由于皇位的世袭性质,皇储的选择采取嫡长继嗣制,而非广泛地择优选拔。这就使皇权带有极大的偶然性,皇帝年龄的大小、素质的优劣以及性格等等,都是造成这种偶然性的因素。中国历代王朝的三百多名皇帝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庸碌类、精干类、幼稚类、痴呆类、昏庸类、勤政类、荒淫类,其一般特征必然是平庸的。

皇权的偶然性,造成王朝政治极不规则的变化与动荡,国家的命运也因之而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也是帝制官僚政治及国家机器运转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地方官僚行政

秦汉到明清地方官僚行政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郡州府县施政;(2)乡里保甲基层行政;(3)部州方镇行省督抚督责。古代官僚政务管理,就是通过这三个上下衔接的层次从中央贯彻到各地百姓中的。

一、郡州府县施政

郡和郡守在秦汉魏晋地方行政中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劝农赈灾、力行教化、抑制豪强、决讼断辟、督察属县、举辟官吏、兼领军事七个方面。

自春秋至今,县始终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县的长官为县令或知县,官位比较卑微,但历代王朝对百姓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县级政权来实行的,所谓“六部之事系于一人”。

1,县政

历代县政具有六个特征:

第一,官方权力的诸方面,均经县官施之于民,故有“亲民官”之称;

第二,融家长制于县级行政权力之中。县令(知县)俗称为“父母官”;

第三,行政强制与伦理教化相结合;

第四,司法与行政合一;

第五,以师爷胥吏为辅佐,以乡里保甲为爪牙;第六,县官与缙绅势力互相勾结。

县级政权的职司主要有六项,其中最核心的也是征税派役和平理狱讼。

①劝农桑

②平狱讼

为了审一儆百,县官审讯狱案时,还允许百十人在堂下旁观。

县级狱政十分黑暗,诉讼费用和其他勒索名目繁多。多数情况下,县狱无囚粮,全赖家属亲友馈送,还经常受狱吏的刁难敲诈。家境殷实者,倒也无妨;贫苦百姓就难免饥寒之苦。此外,古代民、刑不分,候审人员一般要关入狱牢,备受折磨。由于狱政如此野蛮,细民百姓,只要能勉强生存,就不敢投诉打官司。

(这也可以视为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的传统由来。)

③抑豪捕盗

隋唐以前,打击地方豪强同样是县令的一项职责。县级政权还是维护王朝政权的基层防卫力量,平时均负责捕盗和维持社会治安,战时又须守卫本土。历代县衙都设有专职捕盗的官吏和一定数量的兵卒。

④征税派役

历代县衙都是国家赋税的直接征收者和基层财政衙署。县官政绩考课中,赋税征集可以说是最实际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劝农桑是服务于征税,或者是以征税额多寡来衡量的。秦至唐前期,大体依人丁征税,中唐以降,主要是依田亩征税。正税之外,县吏还额外加征杂税。明以前,县衙还负责向百姓直接分摊指派徭役或差役。由于徭役(或差役)对民间骚扰大,常导致百姓破产。

为了给赋役征发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控制百姓人身,县衙还具体实施国家的户籍制度,严格进行户籍管理。秦汉至隋唐,户籍制经常与占田制、均田制等国家干预土地占有的体制相联系,户籍制在县衙运作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⑤救荒赈济

救荒赈济,又称荒政,大体包括蠲免田粮,举办常平仓、义仓,放粮赈济。

⑥县学和童生试

历代统治者多把县级学校当作县政和基层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郡州府县官府与缙绅势力的关系

缙绅,又称乡绅、绅士。广义上的缙绅,指离职退休居乡的官僚和未做官而有进士、举人、监生、秀才等功名或出身的读书人、士大夫。这些人历代均享有免除丁徭杂役之类的特权。明清时期,缙绅在法律上还受到诉讼不被拘押,轻罪许纳赎等优待。

缙绅在地方上有很强的势力,而且不同于秦汉与有司对立的地方豪强。官与绅有着共同的利益、志趣、以及人事联系。虽然,地方官与绅士间或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共同的利益,又使他们常常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和相互依靠。尤其是隋唐以后,州府县官任期、避籍等规则逐渐严格,在所辖区无甚根基。新任州府县官一到职,经常要首先拜访乡居的缙绅。在某些缙绅势力较重的情况下,州府县官常无“专决之政”,很难摆脱缙绅的左右。

3,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

在社会基层,相当多的人都生活在因血缘关系组合的宗族群体内。地方官在“亲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宗族势力长期保持既相维系又相冲突的两重联系。

二、乡里保甲组织及行政职能

乡里保甲,既是古代基层行政组织,又是地域性社区的基本单位。

通观秦汉至明清乡里保甲统治百姓的手法和方式,大体有如下四种:

(1)与宗法制相结合

(2)行政支配与土著自治并存

(3)什伍连坐等超经济强制的广泛运用

商鞅创连坐法,规定居民不得随意迁徙,一家有罪,互相株连。告奸者与杀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这种连坐办法,貌似一种自治性的防盗惩恶机制,实质上是一种践踏人权的野蛮行径。纯粹是官府在捕盗平乱无能的情况下,套在基层百姓头上的连环锁链。其目的无非是要利用这类锁链,把百姓的反抗扼杀在什伍保甲的链条中。

三,部州方镇行省督抚

设置部州方镇行省督抚之类的地方督政机构,管理疆域广大的郡县,更加高效。

古代官僚政治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1,三种关系

秦以后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地方权力过大,内轻外重,如东汉魏晋南北朝、唐后期;

(2)中央过分集权,内重外轻,如两宋;

(3)中央地方权力分配轻重相宜,关系比较适当,如西汉。

2,四个因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受到以下四个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第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说到底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而诸项权力中,又以军、财、刑三权为核心。

在古代通讯交通条件落后,中央军队调动较迟缓的情况下,地方官府,尤其是较高级的地方官府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官职掌管一部分军队。地方官直接负责当地的民生,保证地方官府拥有相当比例的财政支配数额,有利于地方的水利、文化等公益事业及社会救济的改善。如果中央对地方财政搜刮太狠,势必使地方难以为继。其结果不仅地方官府的公益职能无法正常发挥,还会逼迫它们变换手法加重剥削量,破坏财源和社会经济。

在司法方面,历代均是中央掌握立法和监督大权,地方官只有执法权。行政与司法合一,为古代政治的通病。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地方官府保持相当程度的执法权,也是树立自身权威和稳定地方秩序的需要。中央剥夺过多,对维护王朝统治弊大利微。

另外,根据历代官僚政治的实践,军事、行政权不能同时掌握在一名地方官手中,否则就容易产生地方割据势力,如东汉以后的州刺史、郡守,唐后期的节度使等。军民分治,应该是同一地方官府职权分配中的一条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二,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管理与控制。

对地方各级官府长官及属员的任用、考课和监督,是中央保持权力集中,防止地方坐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州刺史、郡守及唐后期的节度使等,都有相当大的辟举权和察举权,就可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构成某种私人势力或集团。如果再攫取部分军事和财政权力,他们与朝廷抗衡也就不十分困难了。隋唐,特别是两宋以后,各级地方官员,乃至主要僚属的选用任命,都收归中央;对地方官的考课监督,不仅在法规上更加严密完善,而且常采用纵向逐级监督考核与横向相互制约相结合。隋唐以降,地方官定期迁转和避亲避籍等法规日趋严格,也属于朝廷控制地方官,以防其徇私坐大的有力措施。不过,朝廷对地方官管理和控制过严,也容易引起地方官敷衍塞责,不愿主动建功立业的负面效应。

第三,地方监察官的独立性。

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至关吏治清明和保持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另一项条件。它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制约作用。

监察官设置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不容易受地方官府行政权力的阻挠干扰。反之,监察官被置于地方行政官府内,或兼领军政事务(如东汉的州刺史),其他军政官员兼任监察官职(如唐节度使兼观察使、黜陟使等),其代表朝廷监察地方官的职能,也就会被扭曲,被削弱。

此外,监察区划分范围大小,也会影响朝廷对地方官的监察效能。一般地说,监察区划较大,数量较少,便于朝廷指挥控驭。但相应地,区划较大,监察官难以尽巡辖区,也会造成监察漏洞。

第四,中央对部州方镇行省督抚的控制

由于疆域广,郡县官府众多,设置部州方镇行省督抚之类的地方督政机构,对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是十分必要的。而当部州方镇行省督抚的临时权力扩大,演化为固定的地方最高行政建置时,它们又容易演化为地方割据势力。分司治事,则可使其紧密依附于朝廷,长期为中央控制地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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