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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225重身毒治:妇人重身,毒之奈何?有故无殒,亦无殒也。愿闻其故何谓也?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

黄帝和岐伯在谈论六气盈虚和远寒远热或犯寒犯热的过程中,黄帝突兀间插入了一个新的问题。

黄帝问曰:妇人重身,毒之奈何?
岐伯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
帝曰:愿闻其故何谓也?
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

——《黄帝内经·素问·六元正纪大论》

 按照上下文逻辑,此处应该讲“帝曰”,这里突然一反常态讲“黄帝曰”,颇为不类。而且,这段文本前讲六气盈虚后讲五气郁甚,在话题域上相当不连贯,是以新校正注曰:“详此妇人身重一节,与上下文义不接,疑它卷脱简于此。”黄元御的《素问悬解》则将之重置于《素问·五常政大论》“有毒无毒”之论部分。 

一、黄帝问曰:妇人重身,毒之奈何?

重,平声。重身乃身中有身而重之谓,亦即怀孕之隐称,《素问·奇病论》黄帝问曰:“人有重身,九月而瘖,此为何也?”岐伯对曰:“胞之络脉绝也。”胞即女子胞,九月胎儿成形, 故知“重身”乃孕妇妊娠身中有身之谓。

妇人妊娠而重身,往往不敢随意服用药物,特别是药性峻猛之毒药,因为以毒药内攻于病,恐会祸及于胎儿。

黄帝欲请教于岐伯,妇人重身,内有重病,非毒药不足以攻之者,而又不能发生胎殒之患,将如何施治之?

二、岐伯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

“有故”,素体有旧病,下文“大积大聚”之病。

王冰注曰:“故,谓有大坚癥瘕,痛甚不堪,则治以破积愈癥之药。是谓不救必乃尽死,救之盖存其大也,虽服毒不死也。上无殒,言母必全。亦无殒,言子亦不死也。”张介宾注曰:“故,如下文大积大聚之故,有是故而用是药,所谓有病则病受之,故孕妇可以无殒,而胎气亦无殒也。殒,伤也。”病情重甚,妇人非毒药不能治之,若不治,妇人殆危,母之不存,子将焉在!《素问·至真要大论》岐伯讲:“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有殒无殒,关键在于治法,妇人无殒则子亦将无殒,此处正见医工手段处。

三、帝曰:愿闻其故何谓也?

上文岐伯讲“有故无殒”,黄帝欲明这里的“故”什么意思,毕竟“有故”未必非要用毒药,譬如素有眼疾、腿疾等,对于妇人重身而言,其病之“故”必非一般疾病,故黄帝欲岐伯能具体指明什么样的“故”乃使用于毒药之用。

四、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

“大积大聚”即“故”之所谓,这种“故”是以用毒药来侵犯之的,“其可犯也”,言外之意,并非所有的妇人重身之“有故”都可以用毒药犯之,也并非说妇人重身凡“有故”者,无论小疾大病皆可用毒药攻之。

妇人重身而有故,疑难杂证多矣,岐伯这里只是举其一例说明而已。

何以要“衰其大半而止”?毒药之力峻猛,易伤正气,《素问·五常政大论》岐伯讲:“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也。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即是此谓。

毒药治病,当病衰大半而止,过之则攻伐正气太甚,真气虚衰,乃至于死,或母死子亡,或母存胎死。由是观之,毒药虽能治病,但亦当慎用之。

参详完此处错简之文后,明日言归正传,继续参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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