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成本中剩余边角料转出的税务处理?
提问: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我们购进的原材料进入生产成本中生产出产品以后,生产环节中剩余边角料,供货材料厂家可以按剩余边角料重量的80%折旧率,换回新的原材料,我们只需要支付加工费,材料换回时跟我们购买新的原材料是一块入库,只是重量上给我们分开换回的材料与新购进的材料,请问生产成本中剩余边角料转出金额怎么核算?换回的材料与新购进原材料是同样使用的,请问产品生产成本怎么核算呢?在会计与税务上帐务处理及结转边角料金额、产品成本怎么样核算比较合理呢
专家回复:
生产中剩余边角料转出,按委托加工进行会计核算:
1、将剩余边角料交给供货厂家
剩余边角料的成本可以按剩余边角料重量的80%乘以边角料对应的材料单价,从生产成本中转出。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2、您公司支付供货厂家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收回供货厂家加工好的边角料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4、生产车间领用边角料加工的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产品成本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税法对于产品成本具体如何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税务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2.母子公司内部管理费税务处理
提问:
我司是A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今年需要向A集团支付大约350万的管理费;另我们同时也要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约700万管理费。集团只向我们开具收据,列明管理费,是否有税务风险?这两个业务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合理避税?
专家回复:
如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列入你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并需要向下属子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支付母公司服务费用税前扣除需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举例来说,A公司是BCM集团下属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2008年A公司按市场价向母公司支付了管理服务费用350万元,并取得了集团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则A公司2008年税前可以扣除劳务费用350万元。
专家分析: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集团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企业之间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是指企业之间没有实际的管理服务,仅仅因为某种联系而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例如:仅仅是因为企业属于对方的子公司,就向对方(母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而母公司并没有任何实质的管理服务,这样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明确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以管理费名义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之间提供了实质性服务
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实质的管理咨询服务,则双方应签订管理服务方面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金额,母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子公司收取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支付母公司服务费用税前扣除需符合条件。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服务费应作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1.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服务价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3.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满足上述几点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或者是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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