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提问:
W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A公司是W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是W公司的子公司(持股75%),C公司是W公司(持股75%)和B公司(持股25%)的子公司,因A、B、C公司为同一拨员工(含财务人员和经管理人员)运营,会经常发生三个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以及W集团和A分公司、B子公司、C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请问A、B、C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以及W集团和A分公司、B子公司、C子公司需要签订合同吗?需要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吗?
专家回复:
A、B、C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不征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需要按照财税【2008】121号规定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至于是否签订合同,建议签订合同。
专家分析:
国税发〔2002〕13号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依据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进口设备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
提问:
专家好!
1.境内企业从境外购买设备,是否需要将设备款与安装调试款单独列示?
2.若需要支付安装调试费外币,安装调试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代理处)。
3.若境外设备供应商不认可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金,境内公司是否要将代扣代缴的税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4.若境外设备供应商认可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专家回复:
1.非居民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设备安装劳务,不论是否单独计价,税务机关均要视同单独服务计为劳务收入。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照劳务人员的数量,时间和劳动力价值等因素,将劳务收入从设备价款中分割出来,如果无法分割或分割不合理,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劳务收入。
2.涉及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境外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安装调试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相关合同的印花税,外籍个人随同设备引进从事进口设备安装调试取得劳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对方对代扣的税金不认可,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若境外设备供应商认可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金,按照合同支付款做以下处理方式处理。
1.预缴税金: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现金
2.付款至国外: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
3.外汇手续费: Dr:财务费用-手续费 Cr:银行存款
4.收到国外形式发票(和合同一起): Dr:损益类科目(具体看你合同的内容) C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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