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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39 景区经营项目计税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景区经营项目计税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河北国税

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山东国税

二、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
部分地市反映,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青岛国税

9、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如何理解?
答: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1)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福建国税

35、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云霄飞车服务等适用什么税目?
答: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服务、云霄飞车等(不含娱乐服务列举项目)适用文化体育服务税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海南国税

【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

十二、关于对景区门票、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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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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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

67.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对景区提供的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特殊行业(如医院、景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河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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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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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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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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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

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银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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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厦门国税

9.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如何征税?
答: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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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

一、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部分州市局反映第一批营改增中按旅游业未改征增值税的景区内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应按旅游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混合销售,以文化体育服务(提供浏览场所)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运送旅客的,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甘肃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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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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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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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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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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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

【重庆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2、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回复:经总局最新答复,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市局营改增专栏政策指引第4期问题8回复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只眼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在营改增之前曾明确上述事项属于旅游业的范围,那营改增之后,估计还是按照此口径的可能性大,当然最新答复有多新,在哪儿回答的,也没有提及。但这一点与部分省份的回复有差异,即有的认为是按文化体育,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按重庆的解读,旅游服务那就不能按简易了,这样纳税人的利益可能就有影响,比如营改增之前建的差不多的旅游项目,比如上海的迪士尼项目,人家都开业了,那是按文化体育是不是有利的事项呢,上面的事项还只是观光的事项,游乐设施的提供,也是游览场所才是,但这个可能有的同志在潜意思当中不一定认,你们这么玩,是文化事?看着更是文误活动才是。

内蒙古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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