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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退出需履行的义务和移交的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状况,并将结余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或统一移交业主委员会;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并将预收的超过服务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或统一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5、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如物业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6、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7、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8、实行酬金制,受聘期间用物业服务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实行包干制,受聘期间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9、其他属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物品、图纸和资料;

10业主名册及相关资料;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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