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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不仅仅是个刑法问题

“两会”即将召开,不少代表、委员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给国家机关进行参考,这是民主的体现。有委员建议取消罪犯子女报考公务员的限制,主要理由是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也会有犯罪倾向。从一些文章来看,反对取消限制、维持现状的意见居于多数。有的理由是,保留这种限制,能够对想要犯罪的人形成威慑,他们要犯罪之前,要想一想对自己的子女的影响。有的理由是,犯罪分子的家风不好,其子女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体制本身就要求更高的家风。法官的父母是罪犯,法官还能公正审判吗?有的理由是,如果取消这种制度,一些重大犯罪分子,比如贪官,他们的子女不受影响,继续进入体制,以后重要的岗位将由这些犯罪分子的子女把控,想想都后怕。这些子女还会想着利用自己的职权为父母翻案,或者继续成为父母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问题,一个人真的要犯罪,难道考虑到子女可能要考公务员,就会打消犯罪的念头?有的人没有子女,想犯罪时,还会考虑一下以后自己的子女要不要考公务员的问题吗?凭什么说,犯罪分子的家风不好?难道没有犯罪、考上了公务员的家风就一定好吗?只要公务员没有犯罪,其家风就好?家风好不好的标准是什么?法官能不能公正审判,不是看他与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吗,怎么就扯到他的父母了?一个犯罪分子本身就有很大的能量,单靠对其子女考公的限制措施,就能遏制他们为所欲为吗?子女即使是公务员,就能够滥用职权,帮犯罪的父母翻案吗?另一方面,以罪责自负来作为取消罪犯子女报考公务员限制的理由,可能并不是那么充分。罪责自负的意思是一人做事一人当,针对的是“刑事责任”,父母犯罪,只能由父母来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由子女来承担刑事责任。此时,罪责自负的使命就已经完成了。父母犯罪对子女考公务员的影响,体现在《公务员法》领域,这已经不受《刑法》调整,故以刑法中的罪责自负批判《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作法,不那么有效。考公务员,意味着进入所谓的体制。体制考虑的不是一个人,而是集体、组织,具有集体主义的色彩。所以,一个人是否被录取为公务员,不会只考虑一个人。一个人是否在政治上的干干净净,就不是只通过他一个人的成绩、言行进行判断,也要把他的家庭、学校生活考虑在内。仅仅从个人主义考虑是行不通的,而罪责自负也是个人主义的体现。圣人般的道德洁癖,与集体主义结合在一起,不仅要求自己没有污点,而且家人也不能有污点。你与家庭是无法割裂开来的。人们也不会独立地只对你一个人进行评价,株连思想、集体主义根植于我们的传统、血液之中。你的家人犯罪,虽然说是你家人的事情,但其他人就会对你进行指指点点,你的为人也好不到哪里去。所以,人们接受不了父母是罪犯的公务员。前述反对取消考公限制的理由,虽说没有什么事实依据,却是“民主”的。诚然,根据最基本的法律,父母与子女是不同的人格主体,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符合人格的尊严、自由、独立精神,但也要看到,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那么简单,并不是仅靠一个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就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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