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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英奏折看官窑次色瓷器的处理

唐英像

唐英瓷器作品

现在谈论明清以来的官窑瓷器,普遍的说法是官窑残次品全部就地销毁,砸成碎片。从明代御窑厂的考古发掘,已经给出了充分的证明。但清代呢? 流行的说法实际上延续了思维的贯性,想当然尔。但事实并非如此。而明代传世器物因年代久远,显较清代官窑传世器为少,因而这个说法本身造成误解,远比他所包含的真实成分要大得多。

我们从历史上最伟大的陶瓷工艺美术大师唐英的一份奏折说起。这份奏折写于乾隆八年,内容就是围绕官窑的残次品问题,从历史到当时。

唐英从雍正六年开始担任督陶官,上任之初“即查得有次色脚货一项,系选落之件。从前监造之员,以此项瓷器向无解交之例,随散贮厂署,听人匠使用,破损遗失,致烧成之器皿与原造之坯胎,所以数目俱无从查核”。这很清楚的说明,雍正六年及之前,御窑厂烧制出来的次品,既没有官方的处理规定,更是没有管理,甚至“听人匠使用”。再往前到康熙时期的情况呢,未说。但有清一代,康熙二十年始设官窑,顺治当然不用说,如果康熙朝有这方面的规定,雍正帝想来不会废祖制而又不另立新规。所以从清代建国到雍正六年之前,对官窑残次品的管理是混乱的状态,但并没有销毁。

唐英先生发现这个问题后,立即“呈商总管年希尧,将此次色脚货,按年酌估价值,造成黄册,于每年大运之时一并呈进,交贮内府。有可以变价者,即在京变价;有可供赏赐者,即留备赏用”。开始有了规矩。从雍正七年,到乾隆七年底,都是照此办理。很明显,没有销毁,而是送到皇帝那儿,换点零花钱,或送送人。

不过这个办法乾隆皇帝还嫌麻烦,于乾隆七年六月下旨“嗣后脚货,不必来京,即在本处变价”。这道谕旨唐英于年底方收悉。看到谕旨,唐英当然不敢有违,但觉得其中有几个问题要提请皇帝注意,于是便写了一道奏折。

最主要的问题,是唐英觉得黄釉瓷和五爪龙纹的器物,是皇室专属,流于民间,一则“此等器皿,非奉赏赐,凡在臣下不敢珍藏擅用,以滋违制之戾”。皇帝专用的东西,臣下用就犯了讳制之罪。二则“有力之窑户,皆得借端影造”“致本处窑户伪造僭越,以紊定制”。这个担忧既有礼制的考虑,又包含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

这个请示,乾隆皇帝后来是部分同意了“黄器如所请行。五爪龙者,外边常有,仍照原议行”。在这件事的处理上,乾隆帝既务实,又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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