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呢?比如合同到期,物业服务水平降低,不做清洁,消防不维护,私人电动车停在指定区域被盗!”
读者咨询时,描述的情形,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合格。业主可以提出主张,要求物业费打折,但不可以不交。
如果物业公司就物业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根据查实的物业服务不合格的情形,酌情调整业主应付的物业费,比如支持80%的物业费。但是要全免物业费,那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可以另案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这与物业费的支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当然,事实上,如果业主的赔偿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两个案件的执行标的,是可以冲抵的)。
所以,在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未退出,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想要合法拒交物业费,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
业主们真的想要有小区的主导权,想要得到价质相符的物业服务,只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委会制定好能够有效维护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召开业主大会,招聘能够接受合同的物业公司。除此,别无更好的解决方案。
要成立业委会,又要制定物业服务合同,还要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这也太麻烦了吧?
如果业主嫌麻烦,那就只有接受小区现状。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就是这个道理。请业主们自己看着选。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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