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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序列号:1000001878
问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问题标题: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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