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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四项中“严重超员”的理解
对于把握入罪关口的公安交警部门来说,如何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合理合情地理解和适用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2023〕187号】(以下文中简称为《意见》),尤其是《意见》第十条中所明确的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具有现实意义。
声明:文章主要是为了提出问题,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适用和理解,还得以当地有关部门的执行标准为依据。
《意见》第十条第四项:“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一是,关于“超员、严重超员”问题,首先得有一个判断的基准,那就是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人数(含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中有规定。该项中并没有限定超员载人的行为必须是旅客运输等情形,这亦是说明,对于严重超员的认定,只需要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中的载人标准认定即可。但需要 注意的是,实务中通常又分为营运和非营运标准,这必然又为认定带来困惑。
二是,醉驾型危险驾驶作为从重处理情形的机动车车型中,应该包括所有的机动车类型,即以包括两轮摩托车、货车甚至于轮式机械工程车,对于应在非道路上使用的场地车、叉车等明确的能够归入机动车类型的车辆,亦应该在其范围之内。但是,对于类型普遍容易产生错误的车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
三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跟《意见》第十条第四项,既应该有竞合的部分,亦应该有区别的部分。①竞合的部分,无论是否是在醉酒情况下,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②而它的区别就在于《意见》第十条第四项中要求的严重超员情形,应该是严重超员=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的严重超员-单纯构成超员型危险驾驶罪的【公传发〔2015〕708号】中认定的严重超员。③紧急避险等不认定是犯罪的情形依然在该项中适用。
四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第十条第四项在适用时,一定要注意与《意见》第十条中其它项的选择适用优先顺序问题。毕竟,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并不必然需要对载人超员是否属于严重超员问题进行判断。不能因为该项的适用而钻了牛角尖。
五是,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对超员问题的相关规定和意见。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该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货车违规载人,规定在了司法实务中通常认定货车载货属于严重超载的同一条款中。
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2条第1款第4、5、6项中又将货车违规载人分为不足3人、3人以上5人以下、5人以上三种情形。
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审判业务刑事审判栏目下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严重超员指的是超过额定乘员20%。
④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中认为:核定人数是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人数作为根据的,包括驾驶室乘坐人数和车厢乘坐人数。机动车载人超载有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为严重超载。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中认为:严重超载是指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人数的20%以上、非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50%以上,城市公交车超载标准另行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⑥公安部关于传发《严重超员、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通知【公传发〔2015〕708号】中认为:必须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应立案侦查:①大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②中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③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中规定:①第7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一次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9分、6分、3分、1分。②第8条第4项规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一次记12分。③第9条第1项规定: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一次记9分。③第10条第1项规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超过50%以上未达100%的,一次记6分。④第11条第1项规定:驶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一次记3分。⑤第11条第9项规定: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⑥未在记1分的项目中规定超员问题。
这或许说明,对载人超员问题的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上:
首先,其只针对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除外)载人超员不记分,是不是就说明其不存在严重超员问题?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项中规定了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问题。
其次,货车、场地车、叉车甚至于轮式机械工程车等车辆,因其不属于其他载客汽车用途,可能也会被面临如摩托车一样的问题。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项中有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10%的规定,这又出现了一个免票儿童在10%以上超过多少标准算是严重超员的问题。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项中有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注意,这里用的客,而不是人),且城市道路上(注意这个城市道路上的限定)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和第92条以及一些地方法规中的规定,这就为货车的严重超员标准的认定,带来的困惑,确实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司法实务中再次取得统一认识。司法实务中,关于货车超员构成超员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可以在公众号内搜索相关文章《七则货车严重超员触犯危险驾驶罪案例》《货车因载人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金塔县法院2023年审结的三起严重超载危险驾驶罪案件【2例货车超员1例客车】》等。

网络小文,仅用于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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