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有义务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2.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下列几种: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它是指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义务以信用证为准;在承兑后,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按票据法规定,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