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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文静 | 演员“狂飙”加戏行为的理解与定性

年初大剧《狂飙》已落下帷幕,张颂文饰演的黑社会组织者高启强倍受关注。有网友建议查查张颂文,因为张颂文“不像演的”。

“无传播即无作品”,一部经典电视剧离不开出色的演员。演员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表演作品,甚至有填加戏份的可能。张颂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李响在原剧本中是抓高启盛时无意间中弹的,我演的时候说杀掉李响别人会帮我,弟弟听完就决定帮哥哥做这件事,所以有了弟弟抱着李响跳楼的剧情。

《人世间》是2022年最受欢迎的电视剧之一,雷佳音、樱桃分别获得金鹰奖最佳男主角和最佳女主角,辛柏青、宋佳、丁勇岱、萨日娜等知名演员均参演了该部电视剧,演员宋佳接受采访时称,很多戏都是即兴的,可以撒开了演,因为无论自己怎么演,其他演员都能接的住。像张颂文、宋佳所称的加戏、即兴、撒开了演,从《著作权法》角度应如何理解与定性?

一、演员在电视剧中的法律地位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为传播作品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和投资。但这些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尚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故这些传播者不能享有著作权。
为了鼓励作品的传播,法律赋予这些重要作品传播者以邻接权,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与狭义的著作权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获取报酬权等等。张颂文、宋佳作为演员,其在《著作权法》中的身份为表演者,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将《狂飙》、《人世间》称之为电视剧。电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其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视剧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根据该规定,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演员不享有著作权。演员作为表演者仅享有前文述及的表演者权。而且,演员对电视剧中的表演不能单独行使权利,如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演员表演的某一电视剧内容,对于该行为人所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仅能由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当然,演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行为人侵害了其享有的肖像权。

二、演员加戏行为的理解与定性

如前所述,演员是作品的传播者,是《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而“加戏”,意味着既有剧本并不存在添加的内容,对于这种加戏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此,有必要厘清表演的含义。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立法释义、国际条约,“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是再创造的过程,是富有艺术创造性地表现作品。
关于表演的具体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表演是对作品传播或使用,表演者完全按作品的内容执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表演是一种创作行为,表演本身即是作品。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系作品的传播或使用,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对于演员的加戏内容,如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等作品要件,则演员对加戏内容享有著作权。此时,演员创作了剧本又表演了该剧本,演员付出了两种不同的创造性劳动,演员兼具编剧和表演者的双重身份,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哪里有独创,哪里就有著作权”。独创性是著作权存在与否的核心要件。演员加戏的独创性应如何界定?或者说,演员表演行为与加戏行为的边界在哪里?演员根据剧本的旁白、舞台指示,结合自己对剧本及导演指令的体会,通过语言、动作和表情表演剧本,演员的表演与剧本存在一定不同亦属正常。而且,演员的表演可以体现其独特的人格和表演技巧,并非是作品的简单复制,这亦是为何有意见认为表演是一种创作行为。
然而,虽然演员的表演可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这种艺术价值甚至高于被表演的作品,但演员的艺术价值从其特殊的表演风格体现出来,而这种风格并非是著作权意义的“独创性”,模仿演员的表现手法亦不被《著作权法》所禁止。
准确理解演员“狂飙”加戏行为,应充分认识演员在电视剧中的法律地位及表演行为的特殊性,如演员的加戏具有独创性,则其可能成为电视剧的编剧,享有编剧应当享有的权利。演员可以在其加戏过程中“飙”出著作权!同时,如演员未经编剧许可而改变剧本内容,则可能构成对编剧著作权的侵害。
演员“狂飙”加戏行为可能形成权利,亦可能构成侵权。当然,制片者、编剧、演员可通过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制片者可以修改剧本且形成的权益归制片者享有,演员表演过程中形成的权益均为制片者享有……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黄薇、王雷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2】李琛:《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3】郑成思:《著名版权案例评析》,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4】[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
【5】[德]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冯术杰:《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7】熊文聪:《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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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文静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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