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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财务人员都不知道,企业所得税还可以这样预缴,值得收藏

例:2021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平均每个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预计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第一季度:550万,第二季度600万,第三季度650万,第四季度7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进行税务筹划分析:


按2022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季度:所得税税额=550*25%=137.5万元

第二季度:所得税税额=600*25%=150万元

第三季度:所得税税=650*25%=162.5万元

第四季度:所得税税额=700*25%=175万元


按2021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度平均数500万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季度: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少预缴12.5万元第

第二季度: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少预缴25万元

第三季度: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少预缴37.5万元

第四季度: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

少预缴50万元将少预缴的这几笔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投资至汇处清缴时,可以给企业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注:相关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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